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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杨先生,船舶在laycan之前到达

船舶在laycan之前到达,就绪后递交了nor,但是此时laycan日期还未到,租家可否选择不接受?能否在laycan到达之后才接受nor?
另,若租家在laycan之前接受nor,是否装卸时间即按照合同约定在若干小时后即开始起算?
请杨先生给予解答。
谢谢!顺祝工作顺利,事事顺心!!!
麻烦请注意个人素养,这个论坛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难得的学习交流平台,请不要在这上面挂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

冒昧回答,水平有限,答错的话还请指教

租家当然可以不接受NOR,这就是LAYDAY存在的原因。
而如果租家接受NOR的话,装卸时间就应该按合同规定,若干小时后开始计算。
3# 木目

该问题可以参见杨先生《装卸时间与滞期费》一书第八章1.5

在同样的道理下,笔者经常遇到一个问题就是船东可否在约定的 Laycan 前递交通知书?答案是在普通法下完全是可以,除非租约另有明示条文规定去改变默示的地位,但这种情况笔者见得不多,稍后会介绍列外的情况,例如是 BEEPEEVOY 3。有关这一方面,可去节录笔者的《程租合约》之 423 页到 424 页的3.3.6 段如下: 这又是另一常见的争议。 先去看普通法的起点, 通知书只是针对船舶抵达与备妥的事实,事实一存在,通知书有效与正确。

     这一来,如果有 laycan (Layday and canceling day, 前者是能最早始算装卸时间的一日,
后者是销约期),而船舶提早于 Layday 抵达与备妥,船东能否递交通知呢?

     答案明显:可以,通知书只是针对事实。除非是租约有明示说明不可以,如“通知书只能在 Laycan之内递交”,但绝少有这样子写法。这在 LMLN No. 103 的伦敦仲裁有说明: “It is often thought that a notice of readiness could not be given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lay days under a charter, but that was incorrect unless there was an express provision to that effect. In the absence of such provision, a valid notice might be given at any time, but the laytime could not commence before the date given in the charter.”。

举例,Laycan 是 3 月15日至 3 月25日,船舶在3 月10 日中午抵达与备妥,船长递交
通知书,24 小时“通知书”与 Layday 的 3 月 15 日无关,所以也开始计算。而如果租船人要提早使用船舶,精明的船东会设法先谈妥所用时间只算一半,双方有利。如果不谈妥,会是船东索性等待至 3 月 14日 0000 时才递交正式通知。

如果对这个普通法默示地位不满的承租人,是可以以明示条文作出改变。例如在BEEPEEVOY 3 之第 19(a)条文的最后一句是说明不准在 layday 开始前去递交通知书(but the Notice of Readiness shall not be given, without Charterers’ sanction,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laydays)

同样道理下,有效的通知书也可以在周末,下雨天,下雪天,罢工天,等等的时间去递交。这里可去举几个有关的伦敦仲裁。第一个是 LMLN No. 103 (1983),它的 Layday 是在 7月 22 日。船舶抵达装港与递交通知书是在 7 月 21 日的 0800 时。仲裁庭判是有效通知书大可以在 7 月 22 日前递交,只不过是装货时间要到了 7 月 22 日 0001 时才起算。当然,如果有通知时间还没有完,就要照算。例如是 24 小时,在 7 月21 日的0800时往后算 24小时就等于 7 月 22日 0800 时才完,而那个时候 Layday也已经开始了。

另一个是 LMLN No. 307 (1991),该租约的 Laycan是 1985 年8月 26 日至 31 日。另有条文说: “Commencement of laytime (loading and discharging) Written notice of readiness at the port(s) of loading to be given by vessel’s agents in shippers’ office within office hours during working days of week—laytime to commence next working day 08.00 hours whether in berth or not… At loading port time from noon Saturday to 8.00 a.m. Monday and from 5.00 p.m. day
preceding a holiday until 8.00 a.m. next working day not to count unless used. If used only actual
time used to count.” 。

船舶是在 8 月 22 日的 0830 时抵达装港并递交了通知书。显然,这个通知书是有效,
船东的立场是装货时间应在 Layday的第一天(8月 26 日) ,也是工作天的 0800 时起算。但承租人的立场是,通知书最早能够递交的时间是 Layday 第一天的 0001时,这一来,装货时间是在第二天的 8 月 27日之 0800 时起算。显然的后果是仲裁庭判船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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