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朋友的问题在书籍下载板块的《禁令》以及杨先生正在写的《损失赔偿》一书都有针对。
在此只是根据问题提供的信息简单的说合约被违反后的救济或者损失赔偿可以有不同,常见的包括金钱赔偿,履约指令,禁令等。在合约终止的情况下,船厂是可以自行决定怎样处理已建好的船舶,即使对方开始仲裁并且索赔金钱损失。船厂有索赔时,有些情况下及时与合理的转卖还是船厂减少损失的义务。
在有仲裁庭的情况下,船东从程序上讲会先向仲裁庭申请做出中间措施的命令(包括禁令)。因为禁令或者履约指令作为衡平法的救济方式,仲裁庭或者法院在做出的时候往往要考虑很多方面,而不会轻易就下令。具体要符合哪些条件,请参考《禁令》一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