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份,香港原讼法庭Reyes法官判决,对西安仲裁委员会的一份牵涉到股权转让协议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理由是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过程令人担心该仲裁庭会产生“表面的偏袒”(apparent bias), 如果执行该裁决,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判决原文见此)http://www.hklii.hk/cgi-hklii/disp.pl/hk/jud/eng/hkcfi/2011/HCCT000041_2010-76050.html?query=~+gao+haiyan。
此案在内地影响很大。杨老师是否可以简单评论一下?杨老师的《仲裁法》中对已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有详细的描述,包括本案中Reyes法官引用过的经典案例。但有些问题我没有找到答案,特别是:
1)如果本案上诉后,仍然坚持Reyes法官的判决,则原股权卖方无法拿回股权,又无法获得转让价款,败诉方还可能有什么救济渠道?如果在香港诉讼,原合同有仲裁条款。如果再申请仲裁,西安仲裁委委员会怎么可能自打嘴巴,重组仲裁庭?由于在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前,当事人已经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仲裁,但没成功,因此也很难再向其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了。
2)如果从事后诸葛的角度看,有什么地方当事人可以检讨的地方,以避免将来发生类似问题?
杨老师是香港仲裁的权威,如果有所评论,对内地仲裁理论和实务界来说,都是善莫大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