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老
您好,我是一名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 现在实务中遇到一问题,请您抽空帮忙指点。
我司操作一票进口货物,条款为FOB汉堡,运费到付,我司负责租船以及在汉堡港接货,实际货主(SHIPPER)在捷克,捷克发货人委托一家货代负责捷克到汉堡的陆运以及汉堡港的清关工作,但是由于发货人现在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未将陆运费以及报关费用结给陆运公司,导致陆运公司扣留海运提单正本导致发货人无法向银行交单,而收货人也未付货款。
货物将于8月2号到达大连港,但是现在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办理后续事宜,收货人想提货,请问有和操作方法
注:
1.我司程租中波轮船舱位,条款为班轮条款,运费到付,租船合同适用于中国法律
2.提单为记名提单
3. 在2003年最高院的判例和全国海事法院院长会议审判纪要中,均明确必须无论记名提单与否,必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否则承运人要承担无单放货责任。欧洲和香港法律均是这样规定,但美国除外。
4. 我司作为租家,是否有权要求OWNER放货? 如果凭一流银行的LOI呢?
期待杨老在百忙中抽空帮忙解答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