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人参与过一件该中心受理有关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的第2次开庭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对手是富而绅律师事务所。我是半路接手,所以要查看以前的所有案卷,并准备第2次开庭的文件,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着手准备。单就事实和法律而言,中方,不占理。其次,从仲裁程序而言,中方也有所欠缺。主要表现:一、语言障碍。从第1次开庭讲,庭审笔录中,仲裁员多次询问中方是否听懂或明白。二、不太会组织、利用工具。举1例,专家证言,虽然中方找了一个商务部主管外资还是条法的前官员(处级)做专家证人,但是,对方选择了王晨光教授,明显看出,对方的专家书面证言与代理律师的观点、思路如出一辙,相得益彰。中方这边,可能是与专家证人沟通不够,感觉是“两张皮”,而且专家证言证明中方立场不给力。当然,因为离开了那家律师事务所,我没有参加第2次开庭。后来听说,中方也是败诉后果。由此,我想求教杨老师,如何确定专家证人的水平和能力?目前,国内副教授、教授的数量很多,有位北大法律系搞行政出身的老师,英语不行,劳动法律实务不多,就在北大内居然自我繁殖成博士、劳动法教授,荣升北大的纪委书记,偶尔还亮相央视(后来不请她了)点评法律实务问题,但讲不深讲不透。这样的人做专家证人的话,可否被仲裁庭采信?确定专家证人的标准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