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各位老师
您好.
现遇棘手一事,万般无奈,占用杨先生宝贵的时间予以指教.
有条小船从日本装载废电机,在完货离港后,发生火灾,船员自行灭火未果,因船仍在日本海域,保安厅及自卫队等给予协助并安排救助,船舶在就近港口靠泊并最终顺利解决问题,船舶也由相关部门开具适航证明.租家也根据进展要求船东继续执行合同,要求船舶驶往目的港卸货.
在船舶航行过程中,船东提出了火灾是由于货物属性自燃提出索赔项目:救助费;因救助已经产生和即将产生的修理的时间损失;共同海损.至此,租家没有收到任何船东提出的佐证,例如消防机构的报告来证明火灾确实由货物属性引起,虽然租家同意承担共同海损等合理费用,其他的协商解决.但是船东在收取运费后不签发提单,船舶也在即将到港后关掉AIS,让租家无法查询船的位置,同时也提出了除非有人支付索赔费用,否则船舶就不进港靠泊卸货(船东说是保险公司的主意).船东也侧面的表达了,货权在谁手里,就要向谁索赔,至于法理方面,只字不提.
另外,租家与船东之间还有第三方公司签订背靠背合同,在此案中,第三方公司会承担什么责任.
签订合同的船东为光租船东.
烦请杨先生就此案赐教.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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