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约自由下,可以随意去约定,只要不违反公共政策。所以你的说法是对的就是时效的后果应该写清楚,你只要去看海牙规则对卸货后一年时效的写法就可以清楚。如果光是一句话说卸货后或者还船后3个月内提出仲裁,但没有说明任何后果,就通常不会给它一个解释就是3个月时效过后就再也不能提出索赔了,这毕竟是一种不合理的解释,不能是在含糊不清的措辞中给与支持。至于你说3个月如果过了后,就可以去法院诉讼,在我看来又是一种不可思议与不合理的说法。首先,难以想象的是订约双方怎么会有这种订约意图。双方有了争议,约定解决争议的办法要么去仲裁,要么去法院诉讼,去来个3个月的分水线为的是达到一个什么目的呢?所以,如果双方有这种不可思议与不合理的订约意图,他们就有一个责任去在条款中说明,例如是3个月的期限内提出伦敦仲裁,过了3个月要去提出的话就要去英国法院, 再过了9个月要去提出的话又要回来去伦敦仲裁。如果喜欢开这种玩笑的话,他们就得写得清清楚楚才会在客观第三者(法官或者仲裁员)眼中能够给与这样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