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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引致的禁止翻供与共识性禁反言是一回事吗?

两千年版《英国合约法》第11章:弃权与禁止翻供:禁止翻供主要有习惯、误述引致及承诺性禁止翻供。23年《国际合同法》的三种主要禁反言 陈述、承诺、共识性禁反言不一致。
对比发现陈述性和承诺性应只是名称上叫法不同,但是对于习惯引致的禁止翻供和共识性禁反言存在疑问:对比发现23年课件所举晚付租金案例与书中一致,但课件中其他案例似乎在书中没有。
猜测共识性禁反言是在习惯引致的禁止翻供的基础上发展完善出来的?请老师指教二者之间的关系。
只是翻译不同,都是“estoppel by convention”。至于课件中有在书里没有提到的例子,一个是因为《英国合约法》只是一个框架性的介绍,另一个是近几十年来“禁反言”(以前翻译是禁止翻供)也有很大的发展。要详细了解不同的英国合同法课题,建议还是阅读我们合同法系列的书籍《合约的解释:规则与应用》、《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反言》、《损失赔偿与救济》、《合约的效力:虚假陈述、错误、非法、胁迫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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