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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detention的计算!

我司船舶按原定计划,被安排直接移到某公司码头装托运人的货物,但由于托运人的货物未及时备妥,此轮不得不被移到锚地等货,于1330L/07th dop,1925L/9TH上引水重新靠泊.共产生时间损失2.25days!(装卸条款为cqd!) 我司欲向租房追讨2.25days的滞期损失,和再次引水费,和拖轮费,共计:usd24,612.00 !
    但是租家只承担极少的一部分时间损失。理由: 1.由于天津港海关要求,所有货物必须集港完毕后,凭港口出具的货物运抵报告,方可申请报关.(之前港方要托运人承诺货物能够在7日下午之前通关出来,码头公司就能够保留泊位给我们船,但托运人一直未有信心给港方承诺,导致原计划的取消)
2. 租家意见:在CQD条款项下,租家对船舶靠泊事宜是没有责任的,租家的义务是把货物及其相关文件备妥,并在船舶靠泊后,协调港口当局按照通常港口装卸效率进行装卸货,故船公司所提及的货物备妥后,船舶不能靠港等事宜与租家无关。
(另外:备货不及时被取消进港计划在前,后期由于天气等原因有些压港在后)
由于杨先生的书籍对于detention没有过多的涉及,找不到仲裁案例,请先生予以解释。。。谢谢!!!!
就看laycan就行了,毕竟是CQD,只有这种违约才是detention。只要在规定的laycan没备妥货物,就收detention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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