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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T 销约期

基于NYPE’46的TCT合同,约定LAYCAN为2th Jul -- 8Th Jul 2010,但是,并未约定出租人质询条款。

由于船舶赶不上上述期限,所以出租人发询问给承租人,指出船舶预计能到达的时间,并询问承租人是否接受新的LAYCAN或决定解约。但是,承租人一直未予答复。出租人能撤船吗?

大家交流一下
这种情况不能撤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信守合同义务,船方负有在LANCAN期限内到达的义务,即便预期不能到达,在合同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必须严格履约,否则构成毁约。你方事后发出的询问,对方也没有义务回复。
呵呵,是在解约日前一天发的询问通知,只是现在时候拿来说说。
按照《英国合约法》的说法,这种属于预期违约,租家不鸟你,既不代表它接受你预期违约,也不代表它不接受,所以合同仍然存在,不能跑路,双方仍然要严格履行义务,非常蛋疼,所以在装卸时间里面有个类似质询条款的“朱庇特条款”。最好还是约定质询条款,前人的经验啊,虽然只有一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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