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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的船舶是否就是原来的船舶??

杨老师:

我们因船东无法支付第四期款而终止了建造合同,并准备拍卖(已经完成试航并全部完工)。但船东提出因为这条船在建造时不完全满足规格书(高强度钢的比例超过了规格书内的要求),所以提出我们拍卖这条船的价格是不合理的,他们准备提起仲裁,或我们大幅度地降低船价,把船交给他们。

我们想知道他们提起仲裁的理由是否合理?我们是否应该考虑船东降价的要求?

我的邮箱:chentong@cosco-shipyard.com
感谢这位朋友的问题。首先要重复在置顶帖子中所讲,对于任何实际的争议或案例的问题,如果不看到相关的文件,而只是听简单的描述的话,所给出的意见都不是最准确的。从以前的经验来看,几乎所有先期只是听客户描述而给出的意见都会随着之后看到所有相关文件对整个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之后而改变。如此一来,在此只能根据这位朋友的简单描述而简单给出回复如下:

提出仲裁是合约赋予船东的权利,至于他们以什么理由以及该些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这是要看双方的合约、他们具体的请求。表面看来一方没有付款而另一方终断合约,并采取减少损失的拍卖,另一方无权干预。至于他要因为另外的诉因向你们索赔是另外一码事。

是否考虑船东降价的要求就更是要更多的知道案情的全部才能回答,因为这涉及很多对于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地位(合约中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该位朋友是希望有一个全面与有针对性的答案,那我们建议你去找一位称职的律师在看过文件后来回答。

谢谢!
谢谢您的建议,我们将慎重考虑,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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