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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本人如何理解?

请问各位前辈:

中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其中承运人本人应理解为哪个范围?经理人?应该不至于扩大到船员或者其他受雇人吧?
就是承运人法人本身吧,如果承运人包括了它的雇员、仆人、代理、船长,那干嘛要花篇幅列明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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