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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沉船后的几个问题

杨老师:

您好!
我司与货主和船东背靠背的签了一份程租租船合同,租用一条外籍船从马来西亚装铁矿粉到中国北方港口。但是船舶在装完货物后开往卸港的途中不幸沉没了,事故原因还在调查,我们估计有可能是货物水分太大使船体不平衡而导致沉船的。船长在航行中有要求抽水排水,我司也同意船长的要求。但不幸的事还是发生了。现有2个问题想求助杨老师:

1,运费和滞期费
我们的合同条款是:FREIGHT PAYMENT: FULL FREIGHT TO BE PAID TO OWNERS NOMINATED BANK ACCTS WITHIN 3 BANKING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LOADING AND SIGNING/RELEASING B/L TO SHIPPER WCH MARKED "CLEAN ON BOARD”, BUT ALWAYS BBB; IN CASE "FREIGHT PREPAID" BS/L REQUESTED, SAME TO BE RELEASED ONLY AFTER FULL FRT TO BE PAID TO OWNER'S ACCT. MASTER HAVE THE OPTION TO REMARK ON M/R ABOUT CGO CONDITION,IN THAT CASE, OWRNS WILL ISSUE / RELEASE CLEAN ON BOARD B/L AGAINST CHTRS SINGLE LOI BSS ON OWRNS PNI WORDING FOR CLEAN B/L.
DEM/DES AT BOTH PORTS TO BE SETTLED TOGETHER WINTHIN 7 DAYS AFTER COPMLETE DISCHARGING.
船舶是从装港开出8天后沉没的,期间货主一直未付运费,预付运费的提单格式已经发给船东,但由于未付运费,提单一直未签发。请问船沉没了船东的运费和滞期费是否仍可赚取?

2,货物损失
船沉没货物丢失的情况下,货主是否可以向船东要求货物索赔?货主是否可以直接跟船东追索。

请问我们作为无船承运人在此事件中还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谢谢!
感谢这位朋友的问题。由于杨先生作为仲裁员近期处理的案件中时不时会遇到这种沉船的问题,加上他最近也比较忙,所以没有办法在此给你详细的回答。在此只是和你交流一下我的个人看法。以下回答的前提是你所提到的租约是适用英国法。

针对你的第一个问题,答案我觉得是肯定的, 因为船舶沉没是不影响运费和滞期费(如果有的话)已经欠下的事实。从条款来看,运费是在装货结束后的三个银行日后就已经欠下。而提单的签发是不受到后来在航次中沉船的影响。至于滞期费,因为看不到租约中关于滞期费规定的条文,只能简单说,虽然规定了滞期费结算是在卸货结束后的7天,但是如果在装港滞期费已经欠下,而现在由于船舶沉没而导致卸货后的7日是一个不再会有的时间,那么已经有先例判是装港欠下的滞期费船东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与承租人结算。关于滞期费是否已经欠下的问题,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考在书籍下载版块的《装卸时间与滞期费》。

第二个问题关于货物损失。货主根据提单因为货物的灭失向船东索赔是可以的,但是问题的关键是船东在此次沉船事件中是否有过错与需要负责。如果没有,那索赔也是无果。而船东没有责任(通常是船长在装货与航行中的疏忽),就会有可能责任在货方,因为付运的货物属于危险货物,货方或承租人都要小心船东回头来索赔船舶的损失。反正在船货全损的情况下大家都有损失,谁最终要负责就是有过错或违约(因为装运危险品是严格责任)的一方。这一点每个案件的事实情况与认定都不同,所以要根据你们的调查与具体情况来分析。

根据你一开头所讲的背靠背的租约,我的理解是你扮演二船东的角色。如此一来,你们夹在当中,如果不能成功将船东对运费与滞期费(如果有的话)的索赔甚至对船舶损失的索赔以及另一方面将货主对货物灭失的反索赔沿着合约链上下传递的话,那就会非常麻烦。因为夹在当中的你们很可能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抗辩或者索赔。再说的远一些就是两份租约是独立的,将来一旦去仲裁(如果有仲裁条款的话),也是两个不同的仲裁,应尽量在两个案件中委任一致的仲裁庭,以免有不一致的判法。

以上仅供参考

杨先生助手司嘉
十分感谢您的分析解答!
我们的租约是金康94条款,在香港仲裁适用英国法。
很抱歉对于你进一步的问题没有办法再进行回答,因为这已经开始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了。如果在没有看到具体的文件以及证据而只是根据你的描述就回答的话,不仅会有很多偏差而且也是很片面的。该版块也无法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而主要是给大家一个从案例中学习与交流法律应用的平台。建议你去找称职的律师寻求全面与准确的法律意见。
明白,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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