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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期租合同纠纷请教杨老师

有个期租纠纷,我代理的是船方。租家毁约提前还船。但是,租家援引期租合同中第80条的约定,免责。该第80条的约定中文翻译过来是,“如承租人或出租人从任何码头收到书面通知,禁止船舶挂靠该码头,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共同努力,以获得该码头对船舶的重新接受,承租人具有终止合同的选择权而不对出租人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但应当提前30日发出书面还船通知,并且应适用关于还船通知的约定。”
租家推动上海孚宝码头2009年3月6日向我船发出了码头禁令(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租家)。码头通知租家,租家却不把禁令内容告知我,我船在2009年2月11日至4月14日间进坞年修。5月7日,60日期满后,租家通知我方还船,并把码头3月6日发出租家的载有禁令的电子邮件给我方。禁令的内容是我船必须通过海事局的官方批准,BP或者SECCO的检查合格、孚宝港务的接受和租家给予我船的安全确认。事实上,除了租家给予我方的安全确认,我船其它三项均具备。因为租家想毁约,所以,租家根本就不想给予安全确认,而是静静地等待60日过后,通知还船。该案在上海海事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后,我们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我方主张租家赔偿违约损失的请求都被驳回了。租家一审提出我船不适航的损害请求,在一审判决前撤消了。一审法院说,我船不仅可以适用约定解除,连法定解除都够了。二审不敢提法定解除了,其它部分照抄一审。最高法更荒唐,居然说我船在靠天津港时,因有缺陷项而被罚款改正后继续装卸说成是未通过天津海事局的海洋防污检查,证明了我船未得到海事局的正式许可。我船的船籍港是上海港,我船拥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一直年检合格有效。这样的海商裁定太失水准。,国内法院裁判的水平和公正性太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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