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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LAYTIME起算

现在在业务操作中碰到以下问题和租家存在争议,希望大家能帮忙看看:
我司船舶于周六下午12:40分抵达卸港锚地并递交NOR。因为压港,在锚地等待约7天后靠泊(等泊期间天气情况良好)。
合同中卸率签订为:2000MT PWWD SHINC,NOR TENDERED/ACCEPTED AS PER
GENCON 94. 现在租家认为NOR不是在OFFICE HOUR递交,LAYTIME应该从周一13点起算,我司
认为周六8-17点默认属于OFFICE HOUR,LAYTIME应当从周日早上8点开始起算(因为卸率是SUNDAY HOLIDAY INCLUDE)。
请各位帮忙看看,双方谁有道理,谢谢!
合同中有明确规定NOR根据金康94,而金康合同规定的都是工作日,因此个人认为装卸时间的起算应当从周一工作时间起算,楼主说到的SUNDAY HOLIDAY INCLUDE是对装卸时间的计算适用的一个标准,并不能直接适用于NOR的递交的情况。
另外,金康94规定NOR应当在工作时间递交,那么你们在周六递交NOR是非工作日,因此你们这个递交NOR可能并不能构成合法有效的递交,装卸时间的起算更无从谈起了。

航运律师   shippinglawyer_sh@163.com
2# gany001


有道理。。谢谢阿。。
感谢2楼回复。再请教一个问题,卸散货因为涌浪大无法做水尺,那么等待水尺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LAYTIME(合同中规定水尺检验由租家安排)? 请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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