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共同海损下的转运问题

杨先生:

您好,最近我听说了一个关于共同海损有意思的case,想请教杨先生及各位专业人士:

船舶在装完货仅航行几个小时在装港附近的海上就碰撞到了海底珊瑚,船底有了两个漏洞,油舱和压载水舱都有互漏情况,船舶随后绕航在事故附近的印尼港口安排临时补漏修理。

船上满载6万吨煤炭,收货人对煤炭的交货期有严格的要求,在短暂用脱氧树脂水泥补漏后,租家强烈要求船舶尽快开回卸港先交货,但是原船东说因为船级社要求必须要先开去新加坡进行干坞修理,同时也安排了一艘护航拖轮全程护航事故船舶去新加坡,并告知租家说原船东对货物有在新加坡安排用替代船转运的安排,具体安排计划待定。

在这来来回回的耽搁,早已错过收货人的交货期,而且全套正本提单也已经到达收货人手中,收货人也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跟发货人进行了议付,货款已经付给了发货人。

在笔者发帖时,船舶正在去新加坡的路上,原船东也在开航去新加坡前宣了一个共同海损,货方的保险公司也已经同理算公司联系上了,在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处理。

我的问题是:如果在新加坡安排装运,单证流程应该如果操作? 提单又该怎样签发?原套单证该怎样处理呢?货方在这方面应当注意些什么呢?



船东
这个问题,简单来讲他是不属于全程提单,紧急代理业不存在。关键这艘船要修理多长时间,租约有没有广泛的授权船东去转运,还要考虑分托管条件等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