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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杨老师一个有关滞期费的问题

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的滞期费问题
杨老师:
您好!
读了您的航运实务丛谈第十一册《装卸时间与滞期费》,感觉收益匪浅,在此表示感谢!
最近我司一艘船遇到了如下问题,在卸货港卸货的时候由于没有泊位在锚地待泊了3天,按照您书中所讲的“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应该把待泊时间计算入装卸时间。
但是time sheet 上在待泊时间下雨的时间段作出标记,认为按照合同中的规定(PWWD)待泊时间中下雨时间应该扣除。
我想请问下“待泊时间”计入装卸时间是直接计算待泊总时间还是把待泊时间按照实际装卸时间按规则进行计算?

谢谢!
为什么这么多广告商、灌水的,本来作为专业探讨求教的一个网站,现在看来现实意义不大,所以在此我也建议相关网站管理人员能起到一定管理作用,否则如此下去岂非也违背了杨教授此网站开的初衷。

试着解答

不是专家,但对租船明白一点点供探讨。
    一、贵司所用合同是怎样的?是金康76还是金康94
   二、在金康76中规定等泊损失时间计为装卸时间,又根据pwwd的涵义,其中的下雨时间应该是属于除外时间的不计入装卸时间的。
  三、如果是使用金康94格式,第六条c款中:如当船舶抵达或驶离装货/卸货港口时,装货/卸货泊位不能进入,船舶抵达那里时应有权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不论船舶是否免除检疫,也不论是否已办理结关手续,只要船长保证船舶实际上已在各方面做好了准备,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就应当如同船舶已进入泊位并在各方面做好了装货/卸货准备一样进行计算.但船舶从等泊地点移到装货/卸货泊位所用的时间不应记入装卸时间. 条文很清楚表明能否进入泊位不影响递交NOR,不影响起算装卸时间。
支持“火凤凰”!!! 关键看你用的是金康76还是金康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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