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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船舶管理人 [打印本页]

作者: 海贼王路飞    时间: 2011-5-29 16:49     标题: 船舶管理人

船舶管理人能否作为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的需方当事人,当供方向法院起诉时,船舶管理人能否作为适格主体应诉呢?跪求答案!
作者: 跟随    时间: 2011-6-1 11:09

还在纠结呢?

确定主体,肯定是根据合同为主进行确定。如果船舶管理人是合同的当事方,当然OK。如果不是,想追加或变更主体,也要根据实际的具体业务操作情况(事实根据)去看是否有可能。

如此次还是你上次管辖问题的变种,建议你还是从实体上下功夫。另看是否有反诉的可能,最后,从结果上达到抵消的目标。

管理人直接作为诉讼主体的可能,一是要有约定(债权债务的有效转让)、授权,即合同上的约定;但因此种约定是“内部的”,是否能够约束第三方(外部的),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为前提;二是有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法律上规定。

不过看你的执着,建议去看一下合同法的402、403条以及民诉法共同必要诉讼等规定,看是否可发现一些可供参考的线索。
作者: 海贼王路飞    时间: 2011-6-1 12:27

船舶管理人是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的当事人,所以我们想以船舶管理人为主体打这场官司。谢谢您抽出宝贵的时间回答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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