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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杨老师评论香港不予执行大陆仲裁裁决案 [打印本页]

作者: Shawn.he    时间: 2011-8-2 14:06     标题: 请杨老师评论香港不予执行大陆仲裁裁决案

今年四月份,香港原讼法庭Reyes法官判决,对西安仲裁委员会的一份牵涉到股权转让协议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理由是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过程令人担心该仲裁庭会产生“表面的偏袒”(apparent bias), 如果执行该裁决,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判决原文见此)http://www.hklii.hk/cgi-hklii/disp.pl/hk/jud/eng/hkcfi/2011/HCCT000041_2010-76050.html?query=~+gao+haiyan
此案在内地影响很大。杨老师是否可以简单评论一下?杨老师的《仲裁法》中对已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有详细的描述,包括本案中Reyes法官引用过的经典案例。但有些问题我没有找到答案,特别是:
1)如果本案上诉后,仍然坚持Reyes法官的判决,则原股权卖方无法拿回股权,又无法获得转让价款,败诉方还可能有什么救济渠道?如果在香港诉讼,原合同有仲裁条款。如果再申请仲裁,西安仲裁委委员会怎么可能自打嘴巴,重组仲裁庭?由于在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前,当事人已经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仲裁,但没成功,因此也很难再向其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了。
2)如果从事后诸葛的角度看,有什么地方当事人可以检讨的地方,以避免将来发生类似问题?
杨老师是香港仲裁的权威,如果有所评论,对内地仲裁理论和实务界来说,都是善莫大焉。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8-8 11:55

感谢这位朋友的问题。你问题的本身也反映出裁决书的胜诉方所面对的困境,就是胜诉方即使取得了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裁决书,但也无法最终实现裁决书中的利益。因为对于本案我并没有任何的涉及,所以只是从一般原则上来说,胜诉方可以尝试在不同的《纽约公约》签约国来尝试寻找以及执行败诉方的财产。

针对该案的判决,应该给包括香港在内的可以使用med-arb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当事人与仲裁庭一个提醒就是在不同阶段与角色之间转换时要注意程序上的要求以及规范行为准则。
作者: Shawn.he    时间: 2011-8-10 01:02

多谢杨老师拔冗回答提问。的确,仲裁胜诉方看来只有此渠道了,可惜非常渺茫。就像一个人卖了货,没拿到价款,货也要不回来了。对卖方来说,实在……。Reyes法官应该知道他这样判决的后果的啊…… 不知道,仲裁胜诉方能否打破仲裁条款的束缚,在香港另行提起restitution的诉讼,主张仲裁败诉方unjust enrichment?杨老师有空时回答吧。其他同学有兴趣也不妨跟贴讨论一下。
再次谢谢杨老师!
作者: shirley    时间: 2011-8-12 09:48

在香港另行提起诉讼的做法,请见杨先生《仲裁法——从开庭准备到裁决书的作出与执行》第14章所介绍的普通法下对裁决书的执行。即,将裁决书本身作为一个诉因在法院起诉败诉方没有在裁决书下做出支付。
作者: Shawn.he    时间: 2011-8-17 21:35

谢谢Shirley。但本案和第14章介绍的情况不同。那里是讨论在败诉方不自动履行裁决时如何向法院起诉,获得强制败诉方履行裁决的order. 但本案是裁决履行地法院已经判决拒绝执行裁决的情况下,仲裁的胜诉方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如杨老师所说,这个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
作者: Shawn.he    时间: 2011-8-17 21:35

谢谢Shirley。但本案和第14章介绍的情况不同。那里是讨论在败诉方不自动履行裁决时如何向法院起诉,获得强制败诉方履行裁决的order. 但本案是裁决履行地法院已经判决拒绝执行裁决的情况下,仲裁的胜诉方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如杨老师所说,这个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12-19 19:39

更新一下这个案件的发展就是该案件上诉去了香港的上诉庭,上诉庭的法官推翻了一审法院法官的判决,并判支持裁决书的执行,相关的判决原文请见以下链接: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sp?datesel=12122011
该判决主要集中在两点去推翻一审的判决:(一)就是被告没有在较早的仲裁程序中提出对该调解程序上的质疑,是被视为是认可了该调解程序并构成对提出质疑的权利的放弃(waiver);(二)就是上诉庭不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存在有明显的不公正从而构成对香港公共政策的违反,尤其如果MED-ARB进行地点的法院都认可本案中的具体做法,那么香港法院更加没有理由去否定它。
从上诉庭的判决可以看出香港法院对于MED-ARB这种争端解决方式本身并不存在有任何认为该种方式存在不公平的偏见。但从该先例至少可以学到两个教训:(一)是如果裁决书在执行的时候一审被拒绝,千万不要放弃上诉的机会,除非该裁决书在其他地方有机会得到执行。否则胜诉方即使有很好的案件也会是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原因是他会因为自己无法控制的仲裁员的行为而使一个胜诉的裁决书得不到执行,但又没有办法获得重审;(二)就是英国法院与受英国法影响的地方对MED-ARB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并不友善,难保不会再有本案一审中判决结果的出现。所以为了尽量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仲裁机构可以一方面好像北仲制定调解不成功可以换仲裁员(如果时间上还来得的及)这种内部解决机制又或者为MED-ARB中mediation的部分制定一些详细的指引,而之后调解的过程也按照指引来做,这样双方在同意到该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同时也就认可了该程序指引中所规定的做法。
                                                                                                                                                       杨良宜    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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