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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散货拼船滞期费责任分担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guoyuand    时间: 2011-12-31 09:33     标题: 散货拼船滞期费责任分担问题

杨老师,您好!
我司是国内一家贸易商A,进口一批矿产。与B公司拼船,进口相同种类矿产。但是,由于连云港压港等泊,目前产生滞期费。船是6万吨,A公司货物2万吨,B公司货物4万吨。AB两家公司卸港相同,滞期费应该怎么分担,期待您的解答,谢谢!(不知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作者: deepblue    时间: 2012-1-9 15:25

首先看你和外商的合同吧,如果合同规定是独立计算,那就是独立计算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1-11 19:40

关于这个问题,由于问题中给的信息不是特别完善,所以在适用英国法的基础上,将从以下三个可能的方面分析:(一)在A与B所持提单合并的是同一份租约的情况,船东根据提单对A与B作为提单持有人索赔滞期费的权利与金额;(二)在A与B所持提单合并的是不同租约的情况,船东根据提单对A与B作为提单持有人索赔滞期费的权利与金额;(三)中间贸易商作为卖方根据买卖合约向A与B作为买方索赔买卖合约下的滞期费。

针对第(一)个方面,在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一书第十八章之10.8段有详论,简单来说如果同一航次涉及运输几票货物,而提单也出了几套(而这几套提单往往都去合并了同一租约条文),分别由不同的收货人所持有,那每一套提单都是一个独立的合约关系。有两个很早的先例Leer v. Yates (1811) 3 Taunt 387与Straker v. Kidd (1878) 3 QBD 223分析说在理论上船东可以根据独立的合约关系分别向每一个不同的提单持有人都收取同样金额的一笔滞期费。

在Porteus v Watney (1878) 3 QBD 227; (1878) 3 QBD 534 (CA),上诉庭认为如果船东已经向其中一个收货人收取了租约欠下的滞期费,那么其他的货方可以抗辩说船东在租约下的权利已经得到行使,他们也就再没有责任去付这笔滞期费了。这个问题也在较后的案例有涉及,就是要三位不同的收货人共同分担在卸港产生的滞期费:Roland-line Schiffahrt v. Spillers Ltd and others (1956) 2 Lloyd’s Rep. 211。

在John Schofield之《Laytime and Demurrage》一书之第6版,6.264段是这样说:“It would therefore seem that, if the shipowner chooses so to do, he may recover his demurrage at the charter rate from any of the bill of lading holders, who could then, no doubt, bring in the other bill of lading holders as third parties. Whilst theoretically possible, the courts would no doubt be reluctant to allow the shipowner to recover the full amount of demurrage more than once under different bills of lading.”。这就是说,船东可以向任何一位提单持有人(例如是最后提货的收货人)通过留置货物要求支付租约所有欠下的滞期费。但作为被告的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把其他的提单持有人都加进来作为共同被告。这一来,估计法院应该会在不同提单持有人之间作出分摊,而不可能让船东获得重复赔偿。至于涉及几票货物去不同国家的不同卸港,而船东是在最后一个港口进行留置,这一来最后一个提单持有人去把以前的提单持有人加进来也不见得是容易的事。而这并不是本问题中所面对的情况。

至于A与B之间如何分摊,比较容易想到的就是A与B根据货物数量不同而按比例分摊滞期费。如果能够达成对于滞期费如何分摊的协议,那自然就解决问题。如果A与B无法达成协议,那么根据上述的节录,在船东索赔的时候所有的提单持有人都加入做被告,然后由法院或者仲裁庭来做出分摊。

第(二)个方面就是提单合并的是不同的租约,在该情况下也可见《装卸时间与滞期费》一书的第十八章8.3段。简单说就是不同的提单本身是独立的合约关系,而提单所合并的又是不同租约,法律上完全支持船东向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收取根据不同租约规定产生的不同的滞期费。这样一来,A与B之间也不存在要分摊的情况。

第(三)个方面是一个厉害的国际贸易商有可能赚钱的机会,他可能作为卖方在CIF或CFR下将几票货物一起运输,这一来虽然还是涉及一个租约与同一笔滞期费,并在你所讲的案件中出了两套不同的提单,这些提单也很可能是合并同一个租约的滞期费条文。但这里就不是船东根据提单去留置货物向两位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要求支付同样的滞期费,而是国际贸易商作为承租人向船东支付根据租约规定产生的一笔滞期费。然后该国际贸易商再根据两份不同的买卖合约向不同的买方都收取全部的买卖合约下的滞期费,这些滞期费率与租约也不完全相同。这一来,由于是不同的合约,也有不同的仲裁条文,就要分开来处理与支付了。A与B也不存在分摊的问题了。

司嘉
杨先生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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