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虽然看不到你们的电子邮件往来具体是什么情况,但是现在通过电子邮件达成合约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在英国法(新加坡法也是一样)下,签字盖章不是合约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有要约(offer)与接受(acceptance);(2)有对价(consideration),这对于商业合约来说多数不成问题;(3)有订约的意图(intention of creating legal relations)。对照你们的电子邮件往来,如果这三个要件都在电邮往来中都找得到,合约就已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