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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求赐教 [打印本页]

作者: linda902    时间: 2012-6-27 15:30     标题: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求赐教

1、卖方是中国某贸易公司在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买方是澳大利亚公司
2、双方trader在谈判后达成成交,卖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采购确认给卖方,并提出买方公司的标准合同后续会传给卖方。后协议经由买方用电子邮箱传送给卖方,卖方签字盖章回传后,买方并未签字回传确认。
3、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地点新加坡,适用英国法和新加坡法。适用SIAC RULES.
4、合约约定交货时间为2012年07月任意时间,合约签订时间在2012年5月,5月-6月间产品价格暴跌。
5、现卖方备货完毕,提出交货,要求买方开立信用证
6、买方拒绝开证,理由:合同未经其签字,认定合同不成立,想要赖单。没有书面和电子邮件等证据,只有电话录音。

问题:
1、合约是否有效成立?
2、为防止价格进一步下跌风险,卖方是否可以提前另行处理货物(eg、将货物卖给他人),并保留追偿的权利?
3、如果可以,卖方是否有义务告知买方将另行处理货物,如果买方沉默不予表示,卖方是否可以采取行动?
4、买方如何维权?在聘请律师和新加坡仲裁方面应该怎样做?
作者: shirley    时间: 2012-6-28 12:51

问题1:虽然看不到你们的电子邮件往来具体是什么情况,但是现在通过电子邮件达成合约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在英国法(新加坡法也是一样)下,签字盖章不是合约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有要约(offer)与接受(acceptance);(2)有对价(consideration),这对于商业合约来说多数不成问题;(3)有订约的意图(intention of creating legal relations)。对照你们的电子邮件往来,如果这三个要件都在电邮往来中都找得到,合约就已经成立。

关于问题2与3:(1)在合约成立的情况下,买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是违约/毁约的行为。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们和买方关于开信用证的问题只有电话录音,为了在将来能够更明确责任,建议你们以书面再次确认买方不开信用证的事实。(2)关于在何时转卖货物的问题,在看不到合约中对于开证问题如何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买方不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开信用证,就已经构成违约/毁约,卖方可以随时接受此毁约行为,而令合约终止,然后再转卖货物。这时你们需要做的是,在转卖货物之前,你们要给买方更清楚的通知,讲明他们不开信用证的行为是毁约行为,而你们接受毁约而令合约终止。这样,你们再转卖货物就能既达到防止进一步货价下跌的风险的目的,同时又是在尽减少损失的义务。当然,这一步会涉及要看买方具体会怎么答复而需要采取具体的应对。(3)转卖货物在有了前述(2)中的通知而令合约终止之后,不需要再通知买方。但需要保留能够转卖如何进行的文件,为将来索赔损失做证据。

问题4:买方可以向卖方索赔差价。这就涉及诉讼的问题,一涉及诉讼就要首先要看对方买方是否是有实力的公司,如果是皮包公司,那不仅有很大可能他会赖皮到底,而你们即使赢了仲裁也执行不到财产,而令仲裁几乎变为无用。而如果对方是有实力的公司,知道自己如果将来输了官司逃不掉要给钱出来,那么他们也只是敢欺负不懂的对手,一旦发现对手是有水平的,那么他们也不敢乱来。所以,建议你们最好能够在现阶段就去咨询称职与懂行的律师。一来,因为在此只能很粗略的提供一些原则性的做法,但是在操作起来与如何应对买方的“招”还是要见招拆招才行。而且现在所采取的行动或作出的应对,都会影响将来诉讼的结果。二来,如果你们找到称职与懂行的律师,对方发现你们是懂行的,那有可能现阶段就迫使买方妥协,而省去将来诉讼的麻烦与风险。如果真的需要,可以帮你推荐律师。
作者: linda902    时间: 2012-6-29 14:50

感谢shirley 童鞋的无私帮助,我方在通知讲明他们不开信用证的行为是毁约行为,我们接受毁约而令合约终止,他们并没有任何的回复,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要怎样应对?
作者: linda902    时间: 2012-6-29 15:02

另外想咨询下 合同的标的金额大致是 300w 美金 我们索赔的金额大致会在30w 美金
if 找律师通过仲裁解决的话 费用是否会很高昂
作者: shirley    时间: 2012-6-29 15:38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大原则自己来把握吧。因为不看文件的情况下,做出的判断都是片面的与不负责任的。

关于诉讼费用的问题,这取决于很多因素。所以很难笼统的说会高还是会低。例如你们是否用的是懂行的律师,以及对方如何反应,都是要考虑的。这就是为什么说一旦诉讼,就会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原因。所以,能够在越早的时候就解决问题当然越是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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