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较 新造船合同中的生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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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yli
时间:
2012-9-26 09:13
标题:
请较 新造船合同中的生效问题
请教 如果船厂与船东签订了一签字生效的造船合同,但船东未能按时付款,那船厂还有继续按交船期履约的义务吗?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9-27 11:38
这是英国合约法的基本常识,就是在一个合约生效后,双方必须履行,除非合约是被合法终断(例如是顺利履行完毕或是双方达成合议取消合约)。英国法不存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受害方就可以不去或暂停履行。如果对方违约是严重至构成毁约,或是合约明示规定在某一种违约下受害方可以终断合约,还是需要受害方采取行动去合法终断合约后才可以不再履行。这种行动可以是去接受对方的违约把合约终断,或是根据合约明示规定的做法,例如在多少天后向违约方做出通知终断合约。
回到你所提的问题,如果造船合约已经生效,双方就必须履行,而船厂也就必须继续建造并在死亡日期之前交船。而船东需要履行的是支付分期付款的船价,以及其他次要的责任例如派出总管与批准设计图纸等等。针对支付船价,由于是重要的责任,一般造船合约会明确如果船东晚了支付,在过了一定的期限例如30天后,船厂就可以选择终断合约。如果船东是明确说我没有钱,也不会做出支付,船厂作为受害方更加是马上可以接受船东的毁约。反正在上述两种情况发生后,船厂在合法终断了合约后才谈得上可以不去履行有关的造船合约,并可以采取其他行动,例如停止建造船舶、将已经大部分建好的船舶转售、改造成其他的船形转售等等。因为合约不再存在,更加不存在船厂需要交船的情况。
众所周知,中国船厂在英国仲裁大量败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船厂往往是“乱来”(在英国仲裁员眼中),这“乱来”就是指不懂英国合约法。例如在船东的违约下(甚至是次要的违约,例如是船东没有派出总管),但显然合约仍是有效,但船厂在犹豫不决下拖慢建造工程,甚至停工,结果导致交船错过了死亡日期。这还会涉及其他的问题,例如对船东的违约根本没有留下什么证据。
我可以断言,中国船厂以及其负责人如果不尽快去学些英国法,提升软科学方面的实力,那中国想要成为造船强国并持续保持的愿望是很难实现的。
杨良宜
作者:
delphine
时间:
2012-9-30 13:45
如果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杨先生的建议,我们共同学习。
按照中国合同法,有个所谓“不安抗辩权”,可以用来争辩下。我没深入研究。楼主如果有兴趣,可以baidu一下了解。
作者:
rayli
时间:
2012-10-31 17:01
非常感谢 会加强学习
欢迎光临 杨良宜先生个人网站 (http://yangliangy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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