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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船东lien的效力 [打印本页]

作者: sinosteelwj    时间: 2013-1-30 23:12     标题: 船东lien的效力

杨先生,
您好!有个关于lien的问题想要请教。

原船东A将船长期期租给二船东B,二船东B则 TCT给C,C程租给D,D程租给E。

此轮装了货,离开装港时,因为B欠A大量租金未付,原船东A发lien notice给B和C,但没有发给D和E。
长期期租租约约定船东A可以lien all cargo,sub frt,sub hire,GA等,B与C的合同时背对背的,后面的两份租约也是背对背的。

提单为Congenbill ,未约定并入哪份租约。程租合同约定船东可以因为运费等可以留置货物。


请问:
1、提单应该并入哪份租约?
2、船东基于租约链条或者基于提单是否可以有权留置货物?特别是该轮D和E没有收到lien通知。如果从C的口头告知,船东会留置货物,这种已经了解情况下,运费应该是不能再支付给C了。
3、一旦船东扣货,提单持有人可否向船东索赔.
多谢
作者: alasijiaxue    时间: 2013-2-18 01:15

英国法下一般来说,并入的是租约链中的第一个VCP,也就是C和D签订的租约

后两问题也还看TCP和VCP的规定。

就A和B的法律关系,根据TCP,依照你的描述,船东是有权利留置货物的。

就A和提单持有人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英国法下如合同未约定,船东只能就运费、共同海损分摊、为了保护和保存货物所花费的特殊费用留置货物,就其他费用的留置,需要有合同的约定,一般Congenbill的并入条款已有效并入了C和D的VCP中的留置条款,但VCP中的留置条款只是说for freight and demurrage之类的费用可以留置吧?如并入的VCP中的留置条款不够广泛,船东可能面临b/l holder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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