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fob cif 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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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oasia
时间:
2013-3-1 11:02
标题:
fob cif cfr
杨老师和各位海商同仁,你们好!
在国际贸易合同,经常可以看到FOB,CIF或者CFR价格条款的贸易术语,而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其中不仅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货物交接及风险划分的具体地点和时间。
有一票货物贸易合同价格为CFR价格,用集装箱运输,仓库装货时,集装箱内货物没有发生短少,但货物在装船之前就发生了短少(即,货物短少发生在仓库至装上船的期间),不知道能否就此向发货人索赔?
作者:
lyn862
时间:
2013-3-1 14:09
这一组的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越过船舷,即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转给卖方,如果能够有确切证据证明短少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的话,应该是可以让发货人承担的,但涉及到集装箱的话,不是发货人直接送上船的,承运人在堆场接收货物的话,他们肯定会把责任推给承运人的,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
作者:
Benjamingwang
时间:
2013-3-13 14:05
你这是买卖合同问题,应该与货运险无关,可以凭买卖合同及提取货物时的集装箱铅封完好的照片及其他能证明非运输期间发生短少的相关资料即可向卖方索赔。
作者:
艨艟剑客
时间:
2013-3-13 21:20
你是谁?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作者:
gany001
时间:
2013-4-23 17:10
1#
zhaoasia
按照你的案情介绍,你方应当是代表买卖合同的买方。根据CFR的定义,托运人,即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承担货物过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如果你们有证据能证明货物短少的确是发生在从仓库到装运港口期间,那么你们向托运人索赔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这批货物是集装箱货物,可能涉及与货运公司之间的操作惯例方面的问题,就得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来判断了,与你们向托运人索赔的权利没有关系。
海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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