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作为BROKER,帮租家租进一艘1998.6BLT的巴拿马型船,CP中有规定"OAP FOR VSL AGE OVER 15YEARS(16-20 YEARS), OWNERS TO CONTRIBUTE USD 15,000 L/S",且租家要求若有OAP产生,最终与DES/DUM与一同结算。船东与租家就LAYTIME达成一致准备付款的时间为2014.5,租家认为船在2013.6月已满15岁,之后便算作16岁,因此船东应支付OAP,但船东认为船舶到2014.6才满16周岁,在此之前不应该支付O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