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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法务部总是要请示领导 [打印本页]

作者: lzj_max    时间: 2015-8-19 10:26     标题: 关于法务部总是要请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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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才遇到一个来自中国著名船厂法务部的咨询。这是关于在面对外国买方没有按照合同去履行他需要提供物料的责任时,中国船厂应该如何处理与应对。笔者回复说要尽快去行动,不要让外国买方继续拖延,因为一但过了死亡日期就会很麻烦。这具体在做法上就是向外国买方发出一个强硬的邮件或传真,说明他的拖延在英国法律下是符合妨碍原则,所以后果是需要他来承担,包括会延长就快要届临的死亡日期。笔者告诉该中国船厂这一个强硬的邮件或传真最好是通过律师向外国买方发出,因为这会增加阻吓力。笔者也谈到如果外国买方还是没有被吓到,下一步的做法就是开始伦敦仲裁并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之Section 44 (2)(e)向英国法院申请禁令。这种禁令甚至有可能是变相的履约指令,例如禁止外国买方因他不合作的原因造成延误而将来不接船。这种禁令对来自欧洲国家的外国买方十分有效,由英国法院去作出会是更加有效,也可避开组成仲裁庭需要时间与会产生的延误。笔者的建议受到中国船厂法务部的欢迎,并且该船厂所找的杨大明律师也是随时可以帮忙将这份邮件或传真发出给对方,但唯一要等待的就是法务部需要向领导请示,很可惜这个请示一直没有下文。笔者担心又会发展成为一宗弃船与败诉的伦敦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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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真是又好气又好笑,有资源却不知利用,辨别并且使用资源真是航运人才必须具备的技能,就像杨先生之前反复提及的:1.要找专家;2这专家要是为你好;3还是要自己拿主意。既不找专家,又不辨明专家是否为你好,自己又不敢拿主意,这样的领导还是快点退出历史舞台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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