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LAYTIME书里杨先生提到,“现实中是由船长递交通知书给发货人或者收货人(或者是他们的
代理人)。也会是,船长递交通知书给承租人在装卸港的船舶代理人,然后让后者去通知发
货人或者收货人。这种做法,租约即使没有明示条文去规定,也会是法律的默示地位”
若港口的代理人是由租家推荐(From Charterers: Kindly be advised about agents at loadport: Inflot)船东与租家推荐代理去协商并且指定,在此情况下,由租家推荐的代理人可否是书中提到的承租人在装港的船舶代理人。
另外在VC的合同里有关代理的条款是:CHOPT(装港),To be advised by Charterers together with discharging ports' nomination(卸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