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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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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rriechen
我不会教英文,只是去解释这一个条文的本意,然后你自己去领会。首先它是针对船舶管理合同在半途要去中断的情况,例如是双方不继续管理合同(但中断的情况不包括是船舶经历人的过错,例如是他的毁约)。接下去是针对船舶沉没或出售等的情况,这显然也无可避免导致船舶管理合同的终断。在以上的两大类情况下,表面看来是管理费用应该停止支付。但船舶管理没有这么简单,例如船舶管理人还是需要继续把船员遣送回去老家,并要结算工资等大量工作,所以还是要明示规定再给3个月管理费以超越默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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