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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问题中提供的信息,看来船东应该是懂行人士,甚至有律师在帮忙也有可能。所以你们要小心,特别在许多败诉的伦敦仲裁中,问题经常出在中国船厂履约过程中与外国船东的通讯往来,被视为是构成弃权/禁止返供,或是改变了原来造船合约中对船厂有利的条文等等。正如最近在温哥华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上一位资深伦敦海事仲裁员对中国船厂大量败诉的评论“中国船厂是他们自己‘慷慨’的受害者(the victim of their own generosity)”。

首先讲讲你问题中涉及without prejudice的邮件的法律地位,这些邮件不能被认定是船东的预期毁约,因为他们表现出来的还是在跟你们谈判,即使是有毁约的意图,但是仍不能算是预期毁约。而且这种文件将来会因为是属于享有诉讼特权的文件而不能被披露给法官或者仲裁员。既然不能算是预期毁约,那么你们也不存在是否接受的问题,进一步合约也仍然是存在,不存在减少损失的义务。双方的责任只是去继续履行造船合约。

接下来要提出你们在操作上要特别留意的地方。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船舶的建造还只是处于前期阶段,船东想弃船而找你们先期谈判损失赔偿的问题。如果你们双方的分歧很大,估计是根本谈不拢,加上你们觉得去履行合约没有困难,就干脆先明确告诉船东他们必须履行,省得浪费时间与让船东有错觉或者让他有机可乘。在你们现阶段坚持要履行合约下而船东不派驻厂组的情况下,你管不了也不必去理会,这是船东自己放弃权利的做法。但是你们需要在履行的时候给船东合理与充分的通知,例如邀请他们进行共同检查。如果有需要去取得船东的批准,也必须明确做到并留下文件证据,等等。至于分段制作也可以开始进行。

估计履行到一定的阶段,船东应支付下一笔分期付款的船价。如果船东不支付,造船合约通常会给船厂一个选择权去终断合约。那时你们可以再去权衡是否要去行使这个选择权。保留索赔的权利或是继续履行合约。有关的考虑包括是船东是否是有实力的公司,是否有提供履约担保,你们履行合约有否困难,当时的造船市场价格等。

杨良宜/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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