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现在才看到楼上的问题以及大家的跟贴,到现在这个阶段,我已经没有什么要补充的,因为Guoxinwei 与 Chengsisi 的回应都很好,谢谢两位热心的人士。
我在这里只去针对3万的滞期费与200万的货物多讲两句。
首先,一般的说法是船东如果留置货物,他是有权去留置与滞期费等值的货物,或者是留置全部的货物。通常来说都不能说船东这样做是不合理,因为要求船东先把大部分货卸下但剩下一部分不卸在很多港口这个做法都不现实,例如港口当局不会允许船舶去靠泊或是船舶根本不愿意进港,因为在有些港口留置货物是做不到。这里还包括了费用的问题,包括要花费额外的移船费用,因为部分货物不去卸下。对船东而言既然是要留置货物,他也不会在乎把整条船的货物全部留置,毕竟这样做是方便的多。对收货人而言,如果船东要去留置全部货物,而且做法上是不合理(例如很容易去把大部分货物卸下,不会对船东造成任何困难),这时收货人应该是可以去当地法院请求救济,除非该船舶不在该法院的管辖内(例如是船舶还没有进入港区)。收货人向法院请求救济,一个办法就是向法院提供3万美元的担保(也就是楼上问题中船东要求的滞期费)以交换法院命令船东将货物全部卸下。也可以要求法院下令船东卸下大部分货物,只留置与滞期费等值的货物。
这种做法也不只是针对卸港的留置,在其他情况下也会适用。我记得在大约3年前有一批价值高达2、3亿的菜籽油从南美运来中国,但在南非避难港船舶因为状况太差与不适航,船东宣布航次中断。运费是95%已经预付给了船东,只剩下5%说明是卸完货后支付。结果在中国收货人被迫安排在南非安排转运回中国,并另去租一条船。当万事都已经备妥,而看来大家都充分合作,但原船希腊船东突然在转运前要求收货人支付一笔钱,其中包括5%的运费。这明显是敲竹杠,利用中国收货人心急把货物尽快转运,而且转运船舶的滞期费金额订的很高。结果中国收货人也是通过这一个做法,就是提供这笔钱给南非开普敦法院(争议谁对谁错根据提单仲裁条文将来去处理),并下令希腊船东卸货以供转运。结果这一招还没走完就逼希腊船东让步。
这些有关留置的权利在我多本书都有提到,请参阅《船舶融资与抵押》大连海事出版社Page 89-109就有非常详尽的解释,比《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相关内容更详细。
谢谢
杨良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