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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AA)观点是完全站的住脚的。
关于BB)
装卸时间是要承租人来负责的,一经开始就不能停止,除非:
1、双方同意停算
2、合同中订明可以停算。(如:移泊时间不算装卸时间、PWWD、免责条款等)
3、船东违约造成的时间损失可以停算
除此之外,其他的时间损失都算承租人的,算他倒霉。
CC)条款中明确说明了“PREVENTING CARGO PREPARATION”又有“Whatsoever”极大的保护了承租人。你只能依靠证明“under The Control Of Chtr”来反抗,难!
但是,承租人和发货人和驳船经营人能是同一家公司吗?就算是同一家公司,也会分别成立3个分公司来操作,3者是独立的法人。如果他们真是同一家公司,你到可以尝试证明“属于承租人能够控制范围之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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