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杨先生和各位高手,在cif价格术语下,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但如果此时卖方违约,如卖方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件提供符合要求的单据,造成支付不能。此时可否认为是卖方因为根本违反合同而是风险从买方转移回卖方?根据《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第70条,似乎众说纷纭,有的说风险回转到卖方,有的则说需要视买方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来确定风险的转移。
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假如卖方提供不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因此在作了价格让步后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买方向银行申请修改了信用证,在申请修改信用证后的第二天,货物沉没灭失了,可否视为买方接受信用证修改仍然表示其风险由买方承担?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