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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杨先生无私的分享.
. Y+ U2 H# O8 |- Q6 H. V& R就这章内容开头几个术语解释不知是次序弄错了还是其他,想与杨先生请教:- Z; o5 Z6 @7 b& A
(1)“发货人”(shipper):这通常是指把货物交付用以付运的人士,他往往也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约,并在提单中被列名为发货人。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之Article III,如果发货人提出要求,承运人是必须针对装上船舶的货物签发提单。
, D+ o) Y% G+ m2 `" g" P3 c[color=Red]此处SHIPPER应翻译成"托运人",CONSIGNOR才是发货人.[/color]
  j- {! t2 a5 d( s3 r+ D, c* \! @(2)“托运人”(consignor):这通常是指在货物装上船舶前对货物享有占有权的人士,他通常就是该货物的发货人。但在千变万化的做法下会有变化,例如一个FOB的卖方会以FOB买方的代理人身份去订立运输合约。
7 p3 }( m4 ]% U" T; Y4 ]" f0 L[color=Red]这个变化我赞成,完全可能。杨先生是否考虑过提单上的SHIPPER最好事先以CONSIGNOR代替呢?昨天刚向DCW就该问题投稿,编辑CHRIS已经编辑了,只是措辞上的一些改动,毕竟英语不是我母语,但其他主要内容几乎没有改动.UCC,有关海商法,UCP和ISBP都缺乏对运输合同和BL上都出现的SHIPPER给出让人信服的解释,甚至没有解释,或混为一谈。
5 y8 h* w% d/ d: C很想了解杨先生对此看法.[/color]
杨先生会光顾这里吗?迫切希望得到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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