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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置货物的问题

杨先生,您好!
   我最近在工作上遇到一些关于滞期费及留置货物的问题,特向您请教,希望您在百忙中抽空指导,非常感谢!
   船东与租船人签订了FIXTURE NOTED, 合同中规定了其他条款依据GENCON 1994, 在香港依据英国法律仲裁,及约定装卸港滞期速遣费在卸完货后7个工作日结算.目前船舶已卸完货,但装卸港的滞期费结算都存在着争议,估计船东不会放货.我想向您了解一下,如果船东最后留置货物的话,是否有权留置所有的货物,还是只能留罢合理价值的货物?(目前船东方要求的滞期费约为3万美元,货物价值约200万美元)如果收货人拿着CONGENBILL提单去提货,船东能否拒绝放货?
   希望能尽快得到您的答复,万分感激!
CHENGSISI,谢谢您的帮忙!

我把这票货的一些其他相关情况再向您说明一下,麻烦您帮忙给些意见.

据我所知,这票货是由租船人和原船东直接签的合同,没有二船东,没有TC/TCT OWNERS,也没有中间人在背对背签合同,也就是说船东与租船人间只有一份租船合同,而且提单上是"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卸港在中国港口,但运费已经支付,目前争议的只是滞期费.

麻烦综合上面的情况,给我一些宝贵的意见.谢谢!谢谢!
再补充一下,此票货为进口货物.
谢谢您!

您的答案对我们很有帮助,再次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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