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您好!
我最近在工作上遇到一些关于滞期费及留置货物的问题,特向您请教,希望您在百忙中抽空指导,非常感谢!
船东与租船人签订了FIXTURE NOTED, 合同中规定了其他条款依据GENCON 1994, 在香港依据英国法律仲裁,及约定装卸港滞期速遣费在卸完货后7个工作日结算.目前船舶已卸完货,但装卸港的滞期费结算都存在着争议,估计船东不会放货.我想向您了解一下,如果船东最后留置货物的话,是否有权留置所有的货物,还是只能留罢合理价值的货物?(目前船东方要求的滞期费约为3万美元,货物价值约200万美元)如果收货人拿着CONGENBILL提单去提货,船东能否拒绝放货?
希望能尽快得到您的答复,万分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