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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在2014年4月初BIMCO研讨会上关于SALEFORM 2012的发言

附件是我在上海与香港在2014年4月初BIMCO研讨会上关于SALEFORM 2012的发言的英文版本。我在较早的《船舶买卖法律与实务》一书只是针对SALEFORM 1993或以前的版本, 但现在已经有了SALEFORM 2012, 并且开始被大量使用。 所以, 这我一本书也需要去做出相应的更新。但由于时间问题,这会是遥遥无期的事。在这里只能先让读者看到我在该研讨会,作为其中一个讲者发表的一篇文章。文章中提到两个重要的英国先例,这两个先例是在SALFFORM 2012发表后才出现。其中一个幸亏已经被SALEFORM 2012所针对,但另一个先例并没有去针对,所以读者在使用这一个标准格式合约(或以前的版本)都必须额外谨慎,否则会是损失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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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n; @& \7 s# Y, G2 ]0 H3 e第一个SALEFORM 2012 已经有所针对的是The "Union Power" (2012)先例,它是判英国Sale of Goods Act关于货物质量的一些默示条件在SALEFORM 1993(或以前的版本)并没有去豁免。这对卖方十分危险,毕竟买卖的是一艘二手船,甚至是老船,船舶不可能去完全符合英国立法的默示条件,例如是“满意质量”。毕竟在造船合约,涉及买卖的是新船,船厂一般也只是针对船舶质量提供一年的担保。而且,只局限在修理的费用。幸亏SALEFORM 2012已经洞察先机,有了条文去豁免这一个英国针对货物买卖的立法,详情请看本文。但注意是如果读者还是去使用SALEFORM 1993或之前的版本(这种情况还是在发生),卖方就要十分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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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EFORM 2012没有洞察先机去针对的是另一个先例是上诉庭的The "Griffon"(2013) 先例。它是判船舶买卖合约一经订立,买方就要在期限内(通常是3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订金,通常是10%,但我也见过高达20%。有关条文与做法也说明如果最后买方不接船与违约,这订金就会被卖方没收。这也公道,因为卖方会要牺牲很多利益去做出安排准时交船给买方,而如果买方不接船(通常的原因会是船价市场下挫),卖方就可以索赔损失。但证明损失会是繁重与富争议性,所以这笔订金作为议定赔偿,好像滞期费一样,也无可厚非。但在The "Griffon",是判买方即使在一开始违约(这违约可以说只会是晚了或不支付订金),卖方可以以债务方式向买方索赔这笔订金。通常在二手船舶买卖,买方相比卖方要做出利益的牺牲会是相对少得多,要做的事情也少得多,基本上就是一开始准时与足数支付订金与最后去接船。所以买方违约也只会发生在一开始与最后的阶段。如果一开始的违约,也就是晚了或不支付订金,说实在卖方可以把所有10%或20%的订金可以去收取作为是议定赔偿实在是过分。因为他那时恐怕是不会有任何金钱上的损失。但现在在The “Griffon”,这就是英国法律的地位,也适用在SALEFORM 2012,因为没有去针对。这一个法律地位对中国的买方特别是危险,因为有部分中国买方既不懂法律,时间观念也薄弱,我见过不少买方没有准时去支付订金的情况。我还记得多年前,有一家国企购买一艘价格高昂的化学品船并且同意订金是20%,所以订金是一笔庞大的金额。但中国企业没有按时去支付,并合理不合理说了一大堆理由,例如是外汇管制,这么庞大一笔金额必须要领导批准,但领导在出差或是在打高尔夫球等等。但如果是有这种问题,为什么不去在买卖合约中把3个银行工作日改为30日,甚至是3个月?中国国企去作为买方去做出承诺,但之后推三阻四,什么合理不合理,这在国际的做法中无法被接受的。现在The “Griffon”明确了这个地位,就可以想象的到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在订立一个船舶买卖合约后,有关的船舶市价猛涨,精明的卖方在中国买方根据合约晚了支付订金,即使只是一天或是一分钟,卖方就可以根据SALEFORM 1993或2012的明示条文之第13条的规定去终断合约,把同样一艘船高价另卖给其他买方,但同时可以向违约的中国买方索赔这笔订金作为欠下的债务。对中国买方而言,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但对精明的卖方而言,会是他的法律知识又一次获得了回报,在他的亿万财富中又去增加了一千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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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7 L$ ]$ R. x杨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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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感谢杨先生。
[b] [url=http://www.yangliangyee.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24219&ptid=2491]1#[/url] [i]admin[/i] [/b]5 E: F9 m0 b( y' }6 o: o' m
杨老师好,2 C8 V+ R' [1 k% n& p
关于买方未能履约情况下定金不退的条款能否以惩罚性条文看待视为无效,而只赔偿卖方的实际损失?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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