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论坛
搜索
帮助
导航
杨良宜先生个人网站
»
知识交流
» 求教关于"be subject to B/L"的问题
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发新话题
发布投票
发布悬赏
发布辩论
发布活动
发布视频
发布商品
Rayyy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Rayyy
UID
196770
帖子
1
精华
0
积分
0
阅读权限
10
在线时间
1 小时
注册时间
2017-10-19
最后登录
2020-1-17
新手上路
1
#
打印
字体大小:
t
T
发表于 2017-11-6 01:28
|
只看该作者
求教关于"be subject to B/L"的问题
在LLM的carriage of goods by sea的课程上,教授说到B/N和charter party会“be subject to terms of bills of lading”。据我所知,一般都是提单并入租约的条款从而使租约的内容对提单持有人生效,但是先有B/N和租约再有提单,为什么提单的条款可以限制租约的?是所有情况下都是这样吗?
收藏
分享
评分
回复
引用
订阅
TOP
Wilddog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Wilddog
UID
319062
帖子
21
精华
0
积分
0
阅读权限
10
在线时间
3 小时
注册时间
2022-12-8
最后登录
2023-9-12
新手上路
2
#
发表于 2023-1-6 16:22
|
只看该作者
提单持有人是租家那以租约为准,有限制那是因为提单条款对善意第三人是最终证据,比如收货人,它又没有租约,更不知道装货的时候货物有没有问题,只能看提单的条款和记载,而且提单受海牙规则强制约束,会给承运人造成额外的责任。
回复
引用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