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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关于"be subject to B/L"的问题

在LLM的carriage of goods by sea的课程上,教授说到B/N和charter party会“be subject to terms of bills of lading”。据我所知,一般都是提单并入租约的条款从而使租约的内容对提单持有人生效,但是先有B/N和租约再有提单,为什么提单的条款可以限制租约的?是所有情况下都是这样吗?
提单持有人是租家那以租约为准,有限制那是因为提单条款对善意第三人是最终证据,比如收货人,它又没有租约,更不知道装货的时候货物有没有问题,只能看提单的条款和记载,而且提单受海牙规则强制约束,会给承运人造成额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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