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断章取义的证据也可以吗?窃听录音等证据算合法吗?有些国家法庭好像接受,有些国家不接受。
答:断章取义的证据显然找不到事实真相,所以双方当事人的代表律师都是想断章取义的,对自己有利的拿出来不利的藏起来,而法官或仲裁员是希望避免断章取义。对抗制就是为了针对这种问题,一方面就算原告(被告是同样道理)断章取义,被告也会披露文件将事实补全。此外还有其他程序与规则希望做到避免断章取义的证据的目的,例如对于被主动披露的特免权文件,不能“挑选樱桃”(cherry picking),交叉盘问质疑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等,这些都会在接下去的课程中介绍。
非法取证是PPT中的手段九,将在下周全面介绍。
2. 关于国际证据问题,有哪些比较重要的公约或者文件?
答:不确定你所指的文件是什么,公约方面是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简称《海牙取证公约》),也就是PPT中的手段五,将会在下周介绍。这里要强调,《海牙取证公约》只是其中一个手段,只是整个取证过程的一小部分。
3. 如果在国际仲裁中因本国法律原因而无法披露/传输相关证据,会有什么不利影响,以及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补救,尤其从仲裁员角度,对当事方有没有好的建议?
答:因为本国法律原因而无法披露/传输相关证据,一般是两种情况,一种是数据保护,这是近期的热点与痛点,这会在下一周的课程介绍。以这个理由拒绝披露重要证据可能会不被接受,因为可以找私人信息的所有人批准使用等,只是时间与花费的问题。有关当局批准后也可以数据出境,如果不是敏感的信息,一般的商业争议应该只是走程序的问题。另一种是涉及国家机密的特免权,如果确实是享有这类特免权的文件,可以此理由抗拒对方的披露请求。但一般来说商业争议不会涉及到国家机密。而如果是一些敏感但不享有特免权的信息,也有一些保密手段针对,这在《证据法——国际规管与诉讼中的证据攻防》一书第四章之1.7.7段有针对。
至于不披露的后果,如果有关证据是支持自己的主张(或作为抗辩),那么可能会导致无法满足举证责任而主张不成立。如果是在披露命令下以各种没有说服力与细节的理由不披露,且如果仲裁庭认为是可以披露但不披露,就可能作出不利推断。
4. 请问在证据特免中英国法总提到的“without prejudice”到底怎么理解呢?
答:这个题目会在第八讲介绍。
5. 证据可能性量化为具体百分比应该只是理想化吧,是否有什么更具体标准参考计算呢,如基于当时当地甚至所在国家理智第三人的观点来判断。(如in the course of ordinary business这类表述是否还有其他常见的标准)
答:所谓的平衡的可能性的说法的超过50%并不是说要量化为51%、75%、90%,社会科学是做不到,而是说原告的案件相比不可能更可能为真。这是由法官/仲裁员作为合理第三人在全面考虑了所有证据后判断,51%比49%只是更容易表达与理解。
6. 两本国际证据法相当厚,如何较快掌握证据法的体系和重点?
答:开课之后也陆陆续续有人来跟我说我写的书太厚,希望我写一本薄一点但包罗万有的“天书”。我只能说,这也反映了部分中国同胞懒于看书,只是想着走捷径。当大家学好之后就会明白,我已经对这个复杂的课题尽量精简。如果大家希望学好,就要培养自己看书的能力与耐性。大家可以看到外国大学图书馆里,法律区域的书是最多的,甚至会与其他区域分开管理。我的这些书也只是起点,要不断看书、看好书才能走一条提升水平向上的路径。
7. 请问这种搜查令和诉讼程序里临时措施是什么关系呢,听起来有点像保全措施。
答: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可以做到课程介绍的部分手段,例如冻结令,但是做不到所有,例如无法作出搜查令。事实上,原本仲裁庭也无法作出真正有效的冻结令,因为涉及到银行的配合与冻结令的阻吓力的问题。只有根据各国/地区的仲裁法规定(如香港就是《仲裁条例》第61条),将仲裁庭的命令转为法院命令,银行才不敢不配合。搜查令是保全证据的一种手段,也往往是诉前或启动仲裁前的法律行动,“抄家”也需要有法院的阻吓,所以仲裁员很少涉及,但会被当事人告知发生过这种事情。
8. 如果第三方不配合执行搜查令,藐视法庭会有什么后果呢?
答:藐视法庭是刑事犯罪,CPR Rule 81(2020年10月生效)规定藐视法院会带来的惩罚包括监禁、罚款、没收财产与其他惩罚(包括费用命令等)。而在法治社会,一旦留下刑事犯罪的记录会给人生带来很多麻烦与障碍,例如不能担任很多专业(如律师)与商业(如上市公司箽事)的职位,旅行或移民有影响(入境会要求填写有没有刑事记录),不能申请加入高级俱乐部会员等等。所以追求美好前景的商业人士或自然人都害怕触犯刑事。当然对“砍头不过碗大的疤,18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的人是没有影响的。
9. 问这门课提到的证据法上下是哪一本,是要参考杨良宜老师的《证据法:国际规管与诉讼中的证据攻防》吗
答:证据法上是杨先生的《证据法:国际规管与诉讼中的证据攻防》,下是《证据法:基础理论、口头证据与专家证据》。
10. 调查发现不利证据末被列入特免权范围,是否因披露不全而被攻击?
答:如果是己方的现存文件,无论是否是律师发现不利都不享有特免权,要披露。而如果是第三方的文件,文件本身是不享有特免权的,但通过调查取证的律师向第三人调查取证发现有利自己客户的文件证据,就会拿回来稍后向对方正常的相互披露。而对于发现的不利证据,就不会拿回来变为己方掌控的证据。因为如果拿回来,虽然可以说是享有特免权,但是要在披露文件清单上要说明己方掌控这些文件但享有特免权所以不披露。这就会让对方知道第三方处存在对己方不利的文件,对方就会去向第三方要求披露了。如果第三方不配合但估计有关的文件是关键性,还可以“第三方披露令”或传召出庭要求披露。总言之,任何这种决定是一个平衡利弊。这将在课程第七讲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