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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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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本书里,杨先生有两处提及中国的海事法院不敢碰,我曾经代理的一个期租合同纠纷,无论是上海高院还是最高法,我都有同感。那个期租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是英国法,但当事人选择在国内起诉,另一方也应诉了,所以,就适用了国内法。但是,最高法在裁决不予再审中,居然直接引用了杨先生在《英国合约法》里的一段,为另一方当事人解脱,称期租合同里有关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约定,并不表明赋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真要依约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而是表达了该当事人的一种协助的良好愿望。这种说法在中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从来没有听说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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