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杨先生无私的分享.$ ^$ e4 R3 X# ?7 ]: y
就这章内容开头几个术语解释不知是次序弄错了还是其他,想与杨先生请教:
0 T8 z0 X7 K2 h2 g(1)“发货人”(shipper):这通常是指把货物交付用以付运的人士,他往往也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约,并在提单中被列名为发货人。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之Article III,如果发货人提出要求,承运人是必须针对装上船舶的货物签发提单。
5 |) f4 R0 [ l: ^[color=Red]此处SHIPPER应翻译成"托运人",CONSIGNOR才是发货人.[/color]
4 _; c/ `$ O; s4 S. C! L(2)“托运人”(consignor):这通常是指在货物装上船舶前对货物享有占有权的人士,他通常就是该货物的发货人。但在千变万化的做法下会有变化,例如一个FOB的卖方会以FOB买方的代理人身份去订立运输合约。3 J9 b2 d& } s7 a
[color=Red]这个变化我赞成,完全可能。杨先生是否考虑过提单上的SHIPPER最好事先以CONSIGNOR代替呢?昨天刚向DCW就该问题投稿,编辑CHRIS已经编辑了,只是措辞上的一些改动,毕竟英语不是我母语,但其他主要内容几乎没有改动.UCC,有关海商法,UCP和ISBP都缺乏对运输合同和BL上都出现的SHIPPER给出让人信服的解释,甚至没有解释,或混为一谈。3 L/ i$ }+ z7 T( G: e
很想了解杨先生对此看法.[/col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