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以下案例请帮分析
1》 我司与broker签订fixture note是船开7天内见水单放单 北京仲裁 到港后开始计算detention
2》 broker和船东签订的是4天内见水单放单,London仲裁 卸货前付detention
开船是5月29日,我司6月26日付款且到broker账户上,broker26号当天安排付船东指定账户且钱已出账(指定在希腊的账户),但是期间钱被美国的中转行扣住,进行款项核查,船东直到7月15日才确认收到此笔运费。
船东说7月8日船就到了等待靠泊,现在船东扣着提单和货物,因钱支付晚为由要求BROKER 支付DETENTION 32000美金(8号至15号8天)。
broker认为自己在到港前已经完成支付并提供水单给船东,履行了付款义务,且银行是船东指定的不安全账户造成的被查,拒付DETENTION。
至今,双方僵持中,我司收不到提单,没有办法完成银行议付,现在面临收货人弃货,客户货款收不上来等一系列索赔。
我司向broker提出索赔,但是对方以履行完义务但船东不放为由迟迟拖延。
现在逼的紧了,就说大不了不干了,关公司(英国注册的小公司)走人。
可否帮分分析下:
我司付完款后船并没有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司诉讼的话是否对我司不利。
对方broker是小公司如果关门走人,我司是否可以起诉船东,是否对我司不利,打赢的胜算有多大,哪里仲裁?
船东是否有理由收detention扣货扣单?有何好的建议?
注:船东与headowner之间也有纠纷所以至今25日船仍然未靠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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