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杨先生无私的分享.' R8 `# w3 Z3 b( v' t5 Y
就这章内容开头几个术语解释不知是次序弄错了还是其他,想与杨先生请教:
b6 i/ W1 I7 C, z o. y$ a) T; ], E(1)“发货人”(shipper):这通常是指把货物交付用以付运的人士,他往往也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约,并在提单中被列名为发货人。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之Article III,如果发货人提出要求,承运人是必须针对装上船舶的货物签发提单。
- g: ]( J: {/ P; A/ \/ N[color=Red]此处SHIPPER应翻译成"托运人",CONSIGNOR才是发货人.[/color]) K* Y0 s# C, J5 x( Z
(2)“托运人”(consignor):这通常是指在货物装上船舶前对货物享有占有权的人士,他通常就是该货物的发货人。但在千变万化的做法下会有变化,例如一个FOB的卖方会以FOB买方的代理人身份去订立运输合约。
: Z9 \" `* b) v2 ~9 U- v; `[color=Red]这个变化我赞成,完全可能。杨先生是否考虑过提单上的SHIPPER最好事先以CONSIGNOR代替呢?昨天刚向DCW就该问题投稿,编辑CHRIS已经编辑了,只是措辞上的一些改动,毕竟英语不是我母语,但其他主要内容几乎没有改动.UCC,有关海商法,UCP和ISBP都缺乏对运输合同和BL上都出现的SHIPPER给出让人信服的解释,甚至没有解释,或混为一谈。/ Y. e- Y9 M2 b7 F5 N0 `
很想了解杨先生对此看法.[/col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