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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案例求助

杨先生,您好!

近期在国内有一个船舶买卖的案子,合约是以NSF‘93标准格式修改而来。MOA订立的时间为08年初,约定的交船时间为09年初。MOA第11条交船条件也是NSF93标准格式措辞:
11. Condition on delivery
The Vessel with everything belonging to her shall be at the Sellers’ risk and expense until she is delivered to the Buyers, but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 she shall be delivered and taken over as she was as the time of inspection, fair wear and tear excepted.

交船地点约定是中国国内港口。法律适用及仲裁条款为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

但是,由于08年后市场急剧下挫,同类船舶的价格仅有该MOA的3-4成。买家因此想拒绝这条船。于是,在卖方递交了NOR之后,买家向交船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以船舶存在缺陷,与交船条件不符为由,请求法院保全船舶有关文件、记录、证书及船况,以便将来仲裁时作为证据提交。

海事法院准许了买家的申请,并指定验船师对船舶进行检验以证实船况。该验船师随即向法院及卖方通报了其检验内容,其中包括对船体进行超声波检验(ultrasonic)。

据我所知,ultrasonic measures并不是通常的检验手段,在船级社评级 年检中可能会有用到。因此,我的疑问是:
1、MOA下买家是否可以要求ultrasonic检验去找出船舶是否符合订约时检验的状况?
2、卖方可以采取那些应对?
3、如果海事法院最终坚持该检验,那么,根据ultrasonic检验测得的船体厚度或其他缺陷在仲裁中处于何种地位?

谢谢!!

同时也希望路过的各位,不吝留下自己的理解和意见。
通常挪威格式规定的交船前的检验有:船级社记录检查、表面检验与进干坞检查船底/尾轴/螺旋桨或潜水员/蛙人检验。如果这三步检验都没有问题,卖方随时都可以递交NOR。

表面检验是决定买方是否接船的检验,不能打开或试验船上设施,话句话说,“只能看不能动”,卖方也不会允许买方对船舶的钢板做超声波的检验。如果买方不满意,完全可以找出各种借口告诉卖方“我们不要这条船”。根据前面的案情,买方应当是告诉卖方“我们接受船舶”且已经走完了三步检验,否则卖方也不会递交NOR。

首先,我认为海事法院指定验船师进行检验是很有问题的。
本船舶买卖合同适用英国法,那么英国《货物买卖法》毫无疑问应当适用二手船买卖,但究竟适用到什么程度有很大的疑问。该法section34规定:Unless otherwise agreed, when the seller tenders delivery of goods to the buyer, he is bound on request to afford the buyer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of examining the goods for the purpose of ascertaining whether they ar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这一条是为了让买方知道货物是否违反了在质量方面的默示要求与可否去拒货,这表示在交货时,卖方要提供给买方一个检验货物的机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文的措辞“除另外同意”显示双方有完全订约的自由,“在要求下“显示这检验需要先由买方提出卖方才会提供。NSF‘93格式已经对买方的检验有了规定,即前面所讲的表面检验与进干坞检查船底/尾轴/螺旋桨或潜水员/蛙人检验。所以NSF‘93格式已经排除了section34的检验,即便是买方要求卖方允许他再去在交船前仔细检验船舶一遍,卖方也可以拒绝。更不用说买方向法院申请的是保全船舶有关文件、记录、证书及船况,将船舶扣押在交船地即可满足买方的要求,海事法院没有必要也不应当指定验船师对船舶进行检验。

我觉得卖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请仲裁员在这一问题上快速做出仲裁裁决,同时向海事法院提出异议,反对海事法院指定验船师对船舶进行任何检验,或者延期留待伦敦仲裁的结果,反正船舶被扣押也不会出任何状况。另外,还应当对买方做财产保全,以免到时候买方不交船也不要保证金把财产给转移了。

其次,即便是海事法院最后驳回了卖方的异议,做了钢板的检验或者其他检验,也不见得会被仲裁员接受,因为第一,如前所述,买方在接船前不再享有检验的权利;第二,挪威格式第11条规定在交船时船舶的状况与“表面检验”时的船况一致,NSF‘93格式也没有类似于NSF‘73格式的说法,要求卖方在交船前出现新情况必须向船级社报告的条文。如果表面检验没有对钢板做过超声波检验,那么买方就不应当在接船时对钢板作任何超声波检验。另外,即便检验的结果表明交船时船舶的状况与表面检验时的船况不一致<买方负举证责任>,而且这不一致不是合理损耗而是新情况,买方也不见得能够拒绝船舶,英国法并不支持买方以交船保证或状况不妥为由拒绝接受船舶,因为这些不妥即便属实也往往只是违反保证条件,顶多是接船后向买方索赔罢了,但是在现在单船公司盛行的情况下,卖方交完船之后就变为光棍公司,向卖方索赔会比较困难。

第三,我认为卖方在买方递交NOR之后再采取措施实属下策,并且相当被动。因为卖方递交了NOR之后,根据NSF‘93格式第3条,3个银行工作日的期限立即启动,如果买方拒绝接船,很快3天过了之后,卖方可能就会取消买卖合同没收10%的保证金或者是接受买方的毁约索赔巨额的船舶差价。根据NSF‘93格式第15条,买方能够派出两名代表上船,他们会发现船舶的缺陷和毛病。NSF‘93格式在递交NOR方面的措辞非常严格,要求船舶in all respects physically ready,一旦让买方代表发现船舶的缺陷和毛病,买方可以向英国法院申请禁止卖方递交NOR,虽然成功的机会不是很大,但是可以试一试。当然走到现在这一步,买方唯一的办法就是不接船,不要保证金,赶快转移财产,免得到时候卖方手里拿到伦敦仲裁的裁决去美国做RULE B(听说现在去美国做RULE B没有以前那么容易,要有裁决才行)。

对于二手船买卖也不是很清楚,上述意见仅仅针对标准的未作重大改变的NSF‘93格式。不过我非常想知道本案的结果如何,解决了记得拿出来分享一下呀。
很多分析很有道理。不过这个案子的情况其实是“形势比人强”,卖方也是大势所迫,无法作出强硬的表态。
卖方是有机会去按照楼上的说法解除合约,不过这将意味着卖方会失去比市场价高出2倍的船价……区区的定金是不能弥补卖方的损失的。

所以让人关心的是,超声波检测是否可以作为一种通常的手段被采取?如果能的话,像这种情况下,卖方能采取什么措施避免被人鱼肉?

其实楼上的建议,卖方基本上都用了,但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并没有太大的作用:

要求就此做一个快速的裁决,但是因为有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只要买家不配合,时间上也不会快;
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估计也是被驳回,因为法官刚刚作出检验的决定,就自己去反悔,估计在英国法院也是很难的吧;
至于买家无权进行超声波检验的观点,在卖方、仲裁员、法官说来是完全不同的效果。卖方这么说只能是空口白话;仲裁员这么说,可以对他审理的个案产生效力;而法官去这么说,则可以影响同类的所有案件。
如你所说真是很郁闷。卖方实在是要提防买方不要船,把保证金扔了,直接毁约。

能够扣住买方的财产就好了。这样的话,即便是海事法院检验也无所谓,真的去伦敦仲裁估计卖方也不会输,到时候拿着仲裁书在中国执行估计是执行不了。只有RULU B才行啦。最近纽约法院认为船舶买卖合同在RULE B范围之内,新造船合同不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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