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煤炭,11月12号定的第一条船,LAYCAN是11月20到26号,船东船长之前一直报26号到装港,宣载27500,22号租家已经开始备货,装驳船,4条驳船,3条7500,1条5000。24号突然接到船东消息说因为船期延误要到29号,租家那边因为驳船已经安排,不得已取消该船,并在24号下午定了另外一条船,船预计是26号到装港,PPT的船。24号定的合同,25号下午船长宣载29000吨,然后26号下午1点再次宣载29200。船于26号下午4点到装港。
合同中定的条款是:MIN27000-MAX30000 TO THE CAPACITY OF THE VSL AT OWNER'S OPTION. 船于27号早上开始装货,于30号上午7点完货。实际货量为28044吨,因为租家在最后还尽力的去备货来使得船比27500多装些,实际货量为28044吨。
现在船东坚持要求要付亏舱费,要按照29200的货量来算。
租家查阅相关资料,提出以下几点:
1、 AT OWNER’S OPTION是指让船东选择,但是合同中没有说明宣载的时间,而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英国法律是认为需要“合理”,何谓合理?要看每个航次不同的情况。船长/船东需要给租家一个合理的时间去备货/增加货量,而实际上船在25号下午宣载,在26号下午又再次更改宣载数量,船却在26号下午4点就到了装港。该船是锚地装船,驳船装货到到达锚地需要的时间大约为4天,实际装货时间为3天,租家也在想办法尽量多装货,而实际上因为船东/船长的原因,根本来不及去增加货量。因此租家达到28044吨,已经是租家在该种情况下能做的最大的努力。
2、 根据英国法,AT OWNER’S OPTION,该种选择遵循一旦选择不能更改的大原则,而船长却在没有装船之前前后一天左右的时间进行宣载的更改,是否为船东知道租家来不及备货,而刻意为之,以求更多的亏舱费?
3、 无论是AT OWNER’S OPTION 或者是AT CHTRS’ OPTION,实际上船长都是要进行宣载,而租家也是按照船长的宣载来备货的,航运一般情况下都是AT OWNER’S OPTION,是因为如果AT CHTRS’ OPTION下,租家非得坚持装最大的货量而实际上船根本装不下,此时租家是否坚持说要装呢?
船东的回复:
船东理解租家的处境,但是这些事情是租家和发货人的事情,和他们无关,因此坚持要按照29200来收亏舱费。
补充:合同上定的是在适用香港法律,在香港仲裁。
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租家必须要支付亏舱费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