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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船员罢工,船到卸港迟迟没能卸完货

租家(发货人)从一新加坡公司手里航租一艘孟加拉籍货轮从马来PORT KLANG装货到孟加拉吉大港。该轮于4月28日到达卸港,但由于船东拖欠船员工资,船员罢工,船舶无法靠泊卸货。直至5月18日才靠泊开卸。卸至6月2日,船上大约还剩1/3的货物没卸完,船员再次罢工并关舱停卸,两艘LIGHTER没能装满被迫离去。该轮移到了锚地,至今没有再开舱卸货。

请教杨先生/司嘉:
1、        租家/收货人已经等待多日,船东和船员之间的纠纷仍然没有解决。烦请指点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争取早日提完货物?
2、        目前收货人首先向租家索赔两艘LIGHTER的亏舱费用。租约上的船东是孟加拉人在新加坡设立的公司,是该轮的光租租家。租家很担心船东经营不善而破产,则交货延迟及各种损失随后如何索赔?当下如果申请扣船是否可行呢?
根据这位朋友提供的信息,可以推测租家同时又是CIF买卖合同下的卖方。而货物无法卸货根据描述又纯粹是船东的责任。

那么,针对问题一,通常的情况是货物在装港装上船之后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收货人,卖方是没有责任。所以在这里租家是不用担心这个问题。要想尽快卸货,最好是提单持有人去港口法院申请强制卸货的命令。这就要找当地的律师去了解当地的法律。

针对问题二,首先收货人向租家索赔亏舱费这一点就看起来有点奇怪,因为感觉不到这是根据什么。当然,在订约自由的大原则下,买卖合同中的条款也可以定的很广泛,甚至包括写明该亏舱费用是由卖方负责等。关于租家向船东索赔交货延迟和买卖合约下产生的损失这一问题,如果租约适用英国法,那么在英国法下,这一类损失除非是在租约中写明,否则很有可能会因为损失的遥远性而被拒绝。损失计算的经典先例Hadley v. Baxendale就是船东无需负责延迟交货而给租家带来的额外损失。所以,租家可以先衡量自己索赔损失的成功机会再去采取行动。租约下产生的损失,租家可以考虑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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