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老师:
您好!
首先祝福您身体健康!我有下列问题咨询您,感谢您您在百忙之中能抽出时间解答!
1、香港籍船舶办理抵押时,是否可以在香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给非香港公司,如抵押给中国大陆的公司?
在此情况下,是否区分船东为注册香港公司或非注册香港公司,非香港公司的船舶是否受到限制。
2、香港公司条例第8部分有关押记的登记第333释义之(3)所提述拥有某项押记的权益的人不包括设立该押记的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
此条是否理解为,抵押时不能抵押给非注册在香港的公司?
3、香港海事处有关船舶抵押登记契约中,NOETS第7条:注册船东及抵押权人亦需登记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或按公司条例第XI部注册的公司,其辖下船舶的抵押对清盘人或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均不会生效,除非该公司在抵押订立后五星期内将一份关于该抵押的通知书送达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这一条,是否理解为船舶抵押权人只能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4、非注册在香港的公司,其船舶注册在香港,此时该公司抵押该船舶时,在海事处办理抵押登记后,是否必要按照香港公司条例到公司登记处办理抵押情况登记。此情形下,对抵押权人是否由风险。
以上疑问,请教杨老师。
中国大陆 彭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