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点在于NOR先于LAYCAN递交,何时有效或者说通知时间是否可以先于LAYCAN开始前使用?
1.《程租合约》杨良宜编著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 1998年7月第一版 2008年10月第四次印刷
第423页 3.3.6 能否在LAYCAN之前递交通知书?
第424页 举例,……24小时“通知时间”与LAYDAY的3月15日无关,所以也开始计算,至3月11日中午届满。但装货时间始算要等待至3月15日0000时始算。
2.《装卸时间与滞期费》 杨良宜编著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6年11月第一版 2008年9月第二次印刷
第327页 (二) 根据……,这在2月10日之1830时所递交的通知书是在2月11日之0001时生效,再加上6个小时的通知时间,卸货时间就在0601时起算。
不知是书上所提及的THE "PETR SCHMIDT"的判例改变了对此问题的理解,还是其他原因。谢谢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