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个问题,楼上两位朋友所讲的都不错,一般拟定得好与全面的条文,对于这些问题都会有相应的条款来针对。
但是在没有订明的情况下,就要看法律默示的地位是如何。关于这个问题,如果适用英国法,在杨大明律师所著的《国际货物买卖一书》的第185-189页有详细的阐述,包括“买卖合约订明装港,但装货地点(泊位)不说明的情况;买卖合约订明装港是一个广泛地区的情况;买卖合约不说明谁有权选择应由买方选择;等等”,在书籍下载版块可以下载。
关于第二个问题,3楼的朋友已经回答。
第三个问题要从最根本的英国合约法理念来解决了。就是在处理以合约为基础的商业问题的时候,完全要严格按照合约来行事。而且合约中的每一个条文都是独立的,违反了哪个,就追究违反该条的责任。不能说对方违反了A条文,那我就在没有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履行B条文的时候打个折扣或者不履行B,以换来弥补A被违反对我带来的损失。这种理念是非常可怕的。如果都这么随意的话,合约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所以第三个问题中谁来负责装船前的货物运费与港口由谁来指定,甚至指定的港口是否是安全港口是几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相互对冲。
建议楼主多看一些合约法的书籍,来理清思路。杨先生的《英国合约法》一书也可以在书籍版块下载。
杨良宜/司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