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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时间计算

杨老师,您好!
我们有条两港卸的船舶在第一港卸载后至第二港泰州港,由于长江口天气情况影响导致船舶在长江口等待进江三天。这三天均是大雾和大风原因海事发布封航令。我们与国外发货人有关装卸时间规定条款如下:
1)WWD AT DISCHARGE PORT
2)NOR NOR TO DISCHARGE MAY BE TENDERED AT ANY TIME SUNDAYS AND HOLIDAYS INCLUDED TO BUYER OR ITS NOMINATED AGENT AFTER THE VESSEL WILL HAVE ARRIVED AT OR OFF THE PORT OF DISCHARGE(WHETHER THE VESSEL IS IN BERTH OR NOT,WHETHER IN FREE PRATIQUE OR NOT, WHETHER IN CUSTOMS CLEARANCE OR NOT) AND WILL TAKE EFFECT, FOR THE PURPOSES OF CLAUSE 6.2, FROM THE TIME AT WHICH IT IS TENDERED.
3) CLAUSE 6.2  IF BUYER ORDERS TEH VESSEL TO DISCHARGE AT TWO PORTS, TIME WILL NOT COUNT FORM THE TIME OF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AT THE FIRST PORT UNTIL FOUR HOUR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VESSEL AT THE SECOND PORT, WHETHER IN BERTH OR NOT OR WHEN DISCHARGING RESUMES, WHICHEVER OCCURS FIRST.
由于当时船舶随时可能进江,我们为了确保船舶靠泊在这三天里一直保持泰州靠泊的码头泊位空置。
现在我们收到发货人转来的船东装卸时间计算表把这三天计入了装卸时间,理由是:
1)船东在到达长江口就递交了NOR,依据的是船东说了航运惯例
2)这三天时间里泰州港天气情况良好码头可以作业,根据WWD条款长江口天气因素不计入装卸时间。
我们与一些船东咨询了类似的情况,很多都答复如果在这三天内船舶预计靠泊的泊位一直保持没有船舶作业的话,意味收货人已经承担了确保船舶靠泊的责任,船舶无法进江的责任应由船东承担。
我们想向您请教:
1)在WWD条款下如果装卸时间从NOR递交后起算,但船东NOR递交的地点与实际卸货港口有相当长的航程情况下,在这个案例中长江口的天气情况可否归入WWD条款下的天气因素。
2)根据我们和发货人的合同条款船东在长江口递交NOR是否合适。

另我们想购一些您的书籍,请问在哪里可以购买。
请赐教,谢谢!
这位朋友的问题在杨先生的《装卸时间与滞期费》一书中都有针对,请下载参考。

至于买书,虽然不知道你想买的数量以及你能否在自己所在地的书店买到,但是可以和出版社联系购买。至于哪本书是哪个出版社出版的,在置顶帖的出版一览表里有详细说明。
谢谢杨老师
杨老师,
您好!
非常感谢您提供的下载资料。
我考虑引用您著作中1)The “Kyzikos” (1989) 1 Lloyd’s Rep. 1案例中有关WIBON定义与发货人交涉,我的理解是根据Brandon 勋爵所说的“The authorities to which I referred earlier show that, since1912 at least, it has been recongnised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phrase was to deal with theproblem of a ship chartered under a berth charterparty arriving at her port of destination and finding no berth available to her。”这段话,在我们已经提供可靠泊的泊位并确保了这段时间内泊位没有被其他船舶占据的情况下,在天气或者有关航行问题导致无法挂靠泊位的风险仍是停留在船东头上。即使发货人坚持Clause 6.2,这三天时间也可以视作中断装卸时间。2)对于船东递交NOR的做法,根据此案例可以被认为是无效提交。
不知我这样理解是否确认,盼赐教!
万分感谢!
不知道你们买卖合同上具体的条款是怎么约定的 因为买卖合同上的装卸时间与滞期费不同于租约上的概念,如果是独立于租约的条款 则无关船东的理由 而如果是依附于租约的条款,则仅仅为一种补偿协议 以租方最终实际支付的滞期费为准
而且 once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 没有中断的事由 除非买卖合同中有独立的相应条款。
看了下条款,似乎是独立的租约条款
但是这也是买卖合同中的条款, 船东的time loss也应先由租方与船方解决
谢谢这位朋友,买卖合同中有关运输方面的条款与发货人(租家)和船东之间的租约条款是背靠背关系,我们没有和船东直接有这方面的争议,目前也是与发货人在争执这个问题,而租家是以船东出具的装卸时间计算表来和我们争论,所以我感觉买卖合同和船舶租约相关条款有一致性的。我想如果以您说的租方最终支付为准的话,对收货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我的意思是 关于NOR有效无效的问题以及滞期费的计算方式都是 租方与船东之间的争议 现在看来租方是想将该问题转嫁给收货人 企图先得到收货人的偿付后在向船东赔付 这样他的风险较低  我的意思是现阶段不用与租方在该问题上纠结  如果现在船东留置货物 我建议收货方向法院申请强制令 因为我国法院一般不认可租约条款并入提单 所以船东无权留置收货人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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