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方是中国某贸易公司在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买方是澳大利亚公司
2、双方trader在谈判后达成成交,卖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采购确认给卖方,并提出买方公司的标准合同后续会传给卖方。后协议经由买方用电子邮箱传送给卖方,卖方签字盖章回传后,买方并未签字回传确认。
3、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地点新加坡,适用英国法和新加坡法。适用SIAC RULES.
4、合约约定交货时间为2012年07月任意时间,合约签订时间在2012年5月,5月-6月间产品价格暴跌。
5、现卖方备货完毕,提出交货,要求买方开立信用证
6、买方拒绝开证,理由:合同未经其签字,认定合同不成立,想要赖单。没有书面和电子邮件等证据,只有电话录音。
问题:
1、合约是否有效成立?
2、为防止价格进一步下跌风险,卖方是否可以提前另行处理货物(eg、将货物卖给他人),并保留追偿的权利?
3、如果可以,卖方是否有义务告知买方将另行处理货物,如果买方沉默不予表示,卖方是否可以采取行动?
4、买方如何维权?在聘请律师和新加坡仲裁方面应该怎样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