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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船长服从租家指令的问题

杨老师
请教一个案例:
A船东把一条船TC给B公司,而B公司以TCT的经营模式来操作的这条船。某TCT航次在C港卸货,因为下一个TCT航次的第一装港也是同一港口,所以B租家要求船长在C港DOLSP是同时递交DELIVERY NOTICE &NOR给SUB-CHTRS  D公司,但是船长考虑舱没有冲洗没有备托的事实,只发了DELIVERY NOTICE, 而NOR是等18小时后舱备托后递交的。为此D公司根据CP中关于交船条件的条款:VSL'S HOLDS ON DLY OR ARRAIVAL 1ST LOADING PORT  TO BE CLEAN WIZ FRESH WATER AND SWEPT AND FREE OF LOOSE RUSTSCALES/SALT/PREVIOUS CARGO RESIDUES SO AS TO RECEIVE ANY PERMISSIBLE CGOS IN ALL RESPECTS.  IF VSL FAILED SUCH INSPECTION THEN VESSEL TO BE OFF HIRE FROM THE MOMENT OF FAILURE UNTIL VESSEL PASSED AGAIN.BUT VSL SHOULD BE REMAIN ON HIRE IF NO TIME ACTUALLY LOST .扣除了这18小时的租金,表示舱没有备妥不具备交船条件。而B公司又把这段时间的损失转嫁于船东A,并在最近的一起SOA里OFFHIRE了这18小时。

请问杨老师以及各位法律界人士
1,B公司说船长没有服从他们的指令,所以船东要负责这段时间的损失,对不对?
2,作为船东,该如何去抗辩1中租家的扣租理由?
如果租家的指令涉及欺诈,例如要求船长倒签提单,出虚假声明等,是非法的,船长无需服从。法律问题是很清楚的。当然,船舱有没有备妥,具不具备交船条件,是个事实问题,要看双方的证据,和仲裁员的裁决了。
1# NASCO-COOLWIND


个人感觉船长的作法是正确的,A船东不应该承担责任。理由是:B公司要求船长递交DELIVERY NOTICE &NOR给D公司的指令不具有完全的可操作性(或许还含有欺诈或者恶意成分在内),所以A船东不应该承担该责任。当然,这里可能船长/大副在安排扫舱,洗舱工作时可能也有失误(比如可以卸完一个舱就清扫一个舱,以便开航后尽量缩短洗舱时间)。也想听听杨老师和各位高手的意见。
1、如果A租给B的期租合同中,也有一条类似的交船时要有清洁舱的条款,那么这个时间(18个小时)怎么都是船东承担。
2、如果A租给B的期租合同中没有这样一条交船时要求有清洁舱的条款,那么还有得争。原因是船长即使递交了NOR也会是导致无效。但这一条也不一定能够站的住脚,原因是船长应该提前告知租家B,无法满足在递交船通知时货舱备妥,而不是自作主张来这样处理。

一般来讲,期租合同都是会有一条说 交船时要有清洁货舱的。所以这18个小时船东背上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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